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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新论——和谐社会视野司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作用

  ——司法正常运行秩序的破坏。“经济建设”的内涵实在太广,且大部分需要主动而为,消极被动自然难以体现“保驾护航”的积极性与力度,这与司法的被动性的特性不相容。类似发动司法机关收缴计划生育罚款、征收公粮、帮本地企业追讨债务、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参与招商引资、策应政府部门举办的某种经济活动而充当“司法花瓶”(如法官摆摊提供“法律咨询”)等等,表面上似乎为当地追得“经济”若干,甚至也可以标榜一番“社会效果”,显示司法“保驾护航”的“成效”,但是,其代价是牺牲了司法权被动性、中立性的特征和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 ,长久的、隐性的损失不可估量。
  ——司法不作为、司法渎职甚至司法腐败的滋生。“保驾护航”的形式不限于积极作为,有时消极无为也可以起到同样的功效,即通过“司法不作为”给无序的经济行为进行“保驾护航”,并且这种“保驾”方式还不一定能用“地方保护主义”进行概括,似乎保驾得非常“顾全大局”。如对改制中形成的股权纠纷等案件的推诿;或以“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为由,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损害证券市场公正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民事侵权行为,一概“暂不予受理”;或虽尤抱琵琶半遮面地好不容易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却又规定以“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极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前提,并且规定“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似乎格外“关爱”前几年运行极不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培育”;或对于“涉及国务院决定关闭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未起诉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诉讼;判决发生效力的,中止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后恢复中止和执行”,非常“体谅”最高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行为。
  其他司法失范现象,如司法渎职、司法腐败,同样可以由“保驾护航论”的误解、曲解演化出来,并且,“司法腐败”是国人非常痛恨的丑陋现象,甚至有“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之说。笔者无意在此花费更多的笔墨来痛打“司法腐败”这只“落水狗”,但需要指出,“保驾护航”借口下出现的司法腐败绝不在少数。
   二、“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一个割舍不去的话语
  但是有趣的是,尽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声名早已不佳,不少法院(甚至于检察、公安机关)似乎对之情有独钟,难以割舍。打开报纸,或搜索网站,不免看到大量诸如《为旅游经济保驾护航----记武夷山市法院景区人民法庭》、《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全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综述》、《湖南省政法委书记周本顺:公安必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巩义法院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访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天军》、《保驾护航不马虎》的正面报道,似乎很难弄清楚相应机关最为核心的价值取向与基本职责,有关“司法”(广义的)机关似乎也很难割舍这一实际上并不新鲜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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