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新论——和谐社会视野司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障作用
韦群林
【关键词】司法管理;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市场经济
【全文】
一、“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一个声名不佳的命题
“司法(或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曾经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一个很流行的命题,也是一个足令中国司法迷失自我、令关心中国司法公正的社会公众以及学者们十分失望的命题。可以说,中国司法当中存在的不少弊端似乎都可以归咎于对这个命题的误解或曲解。能够列举的弊端实在太多:
——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口号下,地方党政部门心中的“经济”自然是“地方经济”,本来属于全社会或属于国家的司法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地方的司法”,“地方司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成了这个命题的实质内涵,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就应运而生。法学家概括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表现形式——“封锁市场”、“垄断资源和生产服务”、“纵假护假”、“以邻为壑、消极执法”、“干预执法、设置障碍”等等,可能只是这些现象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其实,只要对所谓的“地方经济建设”有利(当然,说到底其实是对官员本人有利,因为在过分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片面发展观”的支配下,“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如果司法维护了社会公正,则不免有损于这些官员的“政绩”以及基于这些“政绩”而存在的潜在利益;至于官商一体化单位,如引人注目的“官煤”企业,本来就是官员利益的直接所在,就更成了公正判决和有效执行所动不得的“奶酪”),什么样的地方保护主义怪现象、怪面孔都有可能出现。
——司法权威的下降。缺乏主体意识和独立能力的“保驾护航”很容易滑向“看家护院”。客观一点说,在粮饷仰仗本地财政供给、人员依靠地方任命、官位乞求党委保全的司法体制下,“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法院几乎难以摆脱地方政府附庸的悲惨角色。而司法权威获得的首要条件就是司法中立和司法独立,需要全社会而不仅仅是政府、全方位而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全国乃至于“全球化”而不仅仅是某一地方的公共认同,获得真正的公共理性,或者说真正“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如果仅仅满足于“为经济建设”甚至“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那么,司法的运行,必然在宏观上难以令人信服,具体案件处理上也很难取得传送司法正义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