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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六)社会法律监督者定位也为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从社会整体发展来说,律师应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教授曾言:“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注3)对照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断言,律师兴则社会和谐。
  但是我国律师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其中原因自然很多,但是权力系统对律师的角色认同上 的错位及不足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尽管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4] 但是,很难说我国现在绝大部分官员就有了邓小平同志的这种伟大胸襟与战略眼光。立法上律师权利的天然受限制,如调查取证权的不足、“306大棒”、律师角色的边缘化、律师法蜕化为“律师管制法”和实践当中社会公众的误解、行政机关的排斥、公检等机关的职业报复等等,已经说明律师业的发展上出现了严重不和谐现象的存在,已经到了非要为律师的正确定位、恢复其社会法律监督者本来面目不可的地步了。
  通过正确定位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基本角色,明确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角色,在恢复律师的应有地位与提高律师积极作用上做到良性互动,进而通过权利权力资源整合与制度构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身份模糊、地位不高、权利受限、执业受阻、对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应有作用和贡献发挥有限的现实问题,为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四、结束语
  俗话说:“言正则名顺”,而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者”的“正言”和“顺名”为律师维护法治、声张正义、制衡强权、捍卫权利提供了正确理念和正确理念指导下制度整合,使律师在正确评价、表达权利,提高职业交涉力,实现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有效沟通,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换言之,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的构建作出自己的最大贡献;在贡献自己的过程中也升华了自己,使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的律师业成为和谐社会中一道亮丽的景色,一堵权利与公正的防护墙,一个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律师制度优越性的显著标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注1:新刑法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人为地将律师单独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而且实际操作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判定标准任意性极大,司法机关很容易借机对律师进行执业报复,许多律师不愿或不敢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界及学界戏称该条为“306大棒”。其实,歧视、敌视律师,非法驱逐、甚至拘捕律师事件在“306大棒”实施之前常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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