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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诚信乃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诚实信用,要求象善待自己事务一样善待他人事务;借用到公法领域,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还是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国内公法,马基雅弗利式的欺诈已经过时,诚信方为上策:因此,诚信既是良法的原则,也是法治的价值要求;而只有真正尊重人权,让民众安享权利,体味现世生活的无限美好,社会才能真正充满活力而不是宗教式的亢奋甚至歇斯底里,“人对人是人”的友爱才有落脚点。
  所以,可以认为“法治”与“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行政法学学者杨海坤教授甚至认为,“现代和谐社会应该而且必定是法治社会”。[7]
  在明了和谐社会的法治至上和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后,对于如何确定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可以从以下几点要求着手考虑,以求寻得正确结论: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要求,体现“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方面的法理基础,使律师在捍卫法治、保障权利作出更大贡献。
  按此要求,将律师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中介机构论”、“行业论”、“职业
  论”,显然难以让律师担当捍卫法治、保障权利的重担。一种职业或行业,“自由”也罢,“中介”也好,均不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要体现“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离不开良法的统治,离不开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位性,离不开权利对于权力的制衡。
  现代社会当中,政府权力不断膨胀、时有侵犯民众权利之虞乃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如果律师仅仅为了自身的地位、利益需要而头带红帽、身担公务,从国家权力资源当中分得一勺羹汤,那么,一支官僚色彩浓厚的律师队伍是难以大有作为的。但律师相对于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特殊位置即律师既不能“居庙堂之高”而置身权力系统当中,将自身完全等同于国家官员;又不能“处江湖之远” 只知道“靠法律吃饭”,甚至漠视民众权利,只顾自己“把酒临风”,使得律师首先不是“律官”,但却不能丢却自己的最为宝贵的属性——作为“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在野法曹的法律性。因此,相对而言,“国家法律工作者”或“社会法律工作者”当中,“社会性” (如果我们真正按“主权在民”的理念理解“国家”二字,就会发现,“国家”并不等于政府,而应该是一个包括政府、社会、国民等主体在内广义概念,从而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说法也并非错误)、“法律工作者”使得律师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产品生产者、提供者,而是站在社会、站在权利、站在平衡政府权力强大与民众权利弱小的立场上,手持法律宝剑,通过自己踏踏实实、货真价实的法律服务,维护民众权利,伸张社会正义。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定位必须凸现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等是律师法律服务
  区别于其他服务的行业特点。律师的定位当然要凸现律师的这些特点。那么,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背后,支撑律师行业的更高层次的职业理念又是什么呢?或者说,究竟是什么使得律师行业具有并概括独立性、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这些特点?这恰恰是律师行业的监督性。要正确定位律师角色,必须反映出律师行业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的特点,并能够对其进行言简意赅的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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