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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这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干部,拿国家工资,带行政级别;律师事务所也是国家的事业单位——一句话,律师是姓“公”不姓“私”,属“官”不属“民”。
  如果单纯从提高律师自身地位角度来看,头戴一顶“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红帽子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在“官本位”的社会中,要提高律师业的表达、对话及交往、交涉能力,为律师活动争取更多的“正宗”性与正当性,至少是在“律师的立场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历史阶段,情况尤为如此。但是,这种定位只是面对权力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律师从副部级到科员级大大小小的行政级别及干部身份最多只是律师的面具,根本不是律师真正的身份和定位,实在不利于律师承担起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对抗强权的使命,这种体制下的“律师”其实就是政府的附庸,律师及律师业应有的独立性令人怀疑,律师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律师正确定位问题自然难以在现实中得到解决。
  (二)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换言之,可以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对于律师脱离行政、回归社会、培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具有积极意义。正如著名律师王海云所言,律师不叫“律官”,“律师只有叫律师才是他们的真实作用,才是他们真正的闪光之处”。[1]
  但问题在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似乎更关注了律师的社会性、服务性,而对于其应有的法律性、政治性关注不够,这极容易将律师业异化为一个只有服务、没有理想的服务行业。并且由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顶护身“红帽子”的丧失、但执业过程中律师免不了还是要露出律师“监督权力、遏止强权”的“庐山真面目”,结果是短期内既难以获得习惯于从权力当中为自身权利寻找正当性的民众的理解,更难以获得习惯于权力恩赐权利、权力优于权利的权力系统的认同。于是,有趣的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保障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颁布而有所改进,相反,行政机关,如国家工商总局发文各地、各级工商局对律师查阅企业档案严加限制;新刑法“306大棒”时时威胁着律师的执业的安全;(注1)按照2002年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统计数据,1995年以来全国就有122个律师因种种原因被逮捕、起诉、判刑等等,还有很多律师遭到侵害、报复等非官方的攻击,但加起来受到官方追究的也在100人以上,这还不包括案件影响不大,没有纳入中华全国律协统计范围的“律师蒙难”事件。(注2)所以,在探讨律师定位的问题时,不能仅仅看到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表象,对律师进行类似“社会服务业、需要加强管理”之类的“定位”,更应该看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背后的制度基础、职业伦理及对法治建设的价值,看到否则,被踢出权力系统的中国律师难以只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中获得自己应有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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