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韦群林;林莉华
【摘要】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构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虽然各有可取之处,但往往又各有局限甚至各执一端,不能真正准确、全面概括出律师及律师业的本质属性和律师在现代和谐社会中应有的基本角色。本文试图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提出了律师是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一命题,并以此作为对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定位;同时,对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意义上的我国律师与律师业的发展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和谐社会;法治;权利
【全文】
人类文明进入了21世纪,我国社会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随着“依法治国”、“政治文明”、“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即提出了新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并论述了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基本内涵。
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出现,必然或多或少对置身这个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带来影响,甚至是巨大的、革命性的影响,当然倍受关注的我国律师业也不例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及在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社会现实后,我国律师究竟扮演或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我国律师业如何健康、积极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问题,而且更是事关我国社会何以达到、保持真正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
一、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种种定位的评介
毫无疑问,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并非我国“古已有之”的国粹,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对于我国而言,律师制度完全是“泊来品”,完全是法制近代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移植过来的产物。无论是晚清的封建社会,民国时期的资产阶级独裁社会,还是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许是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天然缺乏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亲和力,律师业得以植根成长的土壤难称肥沃,西方有关律师应有的法理地位与我国律师实有的现实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动荡,我国律师似乎根基难定,身似浮萍,从而竟然意外的造成了有关我国律师定位课题的法律、法学研究一派繁荣景象。不仅《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等杂志上频频出现有关律师定位方面的文章,几年以来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往往也少不了律师定位或律师权利义务研究的课题,有关律师论坛自然更少不了这一看似老生常谈的话题。
综合起来,关于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问题,一般有(或曾有过)以下几种观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