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不作为现象及司法管理对策初探

  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笔者试图对我国司法不作为的成因作一初浅的分析,以便针对司法不作为现象寻求司法管理上的应对措施,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一)公共权力资源划分不尽合理,司法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司法独立难以落实、司法管辖范围过窄。
  按照我国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检察、审判、军事机关,继续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序言叙述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从而形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司法权过小,无力抗拒党政领导、人大机关甚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难以真正独立;司法管辖上,不仅无从进行合宪性的司法审查及违法(宪)性的抽象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且,在民事、刑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中,涉及到地方“压力集团”(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等)及关键人物的案件往往也难以真正依法办理。如此,不仅造就了先天制度性的“司法不作为”,而且,根据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可以演化为任何一种操作性司法不作为的原因,当然更是地方保护主义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  
  (二)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其种种危害自不必细说。本来地方存在自身利益倒也正常,可不正常的就是“地方爱财、取之无道”,对外地人、财、物坑蒙拐骗后不仅不受法律制约,而且,当有人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不仅地方党政部门,而且司法机关也一齐上阵,极力护短、践踏公正。
  表现在司法不作为的具体成因上,只要是不立案侦查、不审查起诉、不受理审判、不强制执行等等行为对地方保护有利,则地方保护主义都会成为司法不作为现象的成因。许多地方政府甚至划出一个企业名单,外地企业起诉这些受到行政特别保护的企业,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由于地方保护的原因,经济案件判决了也难以执行;[7] 如某地在帮助地方企业摆脱本应对国家特大型企业数千万元的担保责任案件中,市长挂帅,法院、司法局领导上阵,公证处积极造假,终于使得地方企业的财产逃脱执行;公安、检察部门也不甘落后,且不谈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名义下的看家护院之举使得司法威严和职业荣耀完全扫地,以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不得不几次三番发布检察解释或行政规章,要求公检“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仔细品味,此类“教师不得奸淫女生”式的规定令人感觉非为中国司法悲哀,亦系中国司法笑谈;(注4)更有甚者,因浙江某企业设立的下属分公司以单位名义骗取他人钱款,依法本应由该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为助该企业对外逃避债务,公安、法院“联袂主演”,由涉嫌欺诈甚至单位诈骗的该企业出面报一个单位内部人员“诈骗”的假案,法院则对要求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以“刑事优于民事”的理由,通通裁定“驳回起诉”,将原告的合法诉权剥夺殆尽;至于“诈骗”案件,只有一纸立案通知与“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告知而已,十年八载也不会有任何结果的。
  (三)司法程序漏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