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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的优越性

  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要求民法典主体结构设计应该为新型的民事主体预留空间。如前所述,与三元民事主体结构相比,二元民事主体结构因法人概念的抽象性和体系上的优越性,因而使民事主体制度具有了及时回应社会变化而又不失其稳定性的开放性品格。
  结论
  民事主体结构是制定民法典必须解决的问题。面对二元说和三元说两种理论上的设计,只有进行深入细致的比较,才能为立法决策提供可靠的方案。基于本文的粗浅分析,笔者认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比三元民事主体结构更具有优越性,应当为立法所采用。值得一提的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不再把法人成员有限责任作为法人的条件或特征,即使是曾经采用法人成员有限责任立法的国家,如德国、俄罗斯及美国等,都已通过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改变或正在改变传统立场。这一点即使是主张三元说的学者也明确承认。[15]二元论者在考察国外立法后总结指出,“在各国立法中,团体一旦成为民事主体,就被称为‘法人’,并没有因为原先的‘非法人团体’成为法律主体而在法律上创造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人’”。[16]因此,一旦抽掉现有法人“独立责任”之基,三元说精心构建的民事主体结构将会土崩瓦解。有鉴于此,如果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研究,或许也可以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赢得更多的支持。
  
【注释】 
三元说立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本没有注意到现有法人条件的缺陷,而主张维持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传统分离;另一种则认识到现有法人条件的缺陷,但认为修改现有法人条件不具有可行性。三元说的第一种持论因其论证前提真伪不明,结论缺乏可信性,因而本文只分析三元说的第二种情形,持论者如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中).法学评论,2004,(5):28-39.

申丽凤.民法典应确立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以“非法人团体”问题为中心.河北法学,2004(11):24-28.

胡光志.论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重建.现代法学,1996(2):99-103;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7—123.

http://www.law-lib.com/law/2002-12-2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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