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历史、现实和未来,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应具有塑造多元、和谐、开放的民事主体秩序之功能。多元、和谐性要求民事主体结构对民事主体作出恰当的分类;开放性则体现在民事主体结构的宏观体系上。因此,民事主体结构对民事主体制度功能实现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将从民事主体的分类和民事主体结构的开放性两个方面进一步比较二元说和三元说的优劣。
众所周知,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民法通则》,未能建立多元和谐的主体秩序,受限的主体严重缺乏“私性”,如:按身份立法,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造成主体不平等;把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对法人经营范围进行干预等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塑造多元、和谐主体秩序的历史使命再次被提起,在主体制度上的体现主要是民事主体的确认和类型的划分上。三元说和二元说在主体范围的确认上没有实质不同,但因对现有法人概念的不同态度导致两者在民事主体的类型划分上出现很大区别。类型的划分不仅仅只在理论上有意义,而且对构建多元和谐的主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此处三元说仍以“梁稿”和“王稿”为例。 “梁稿”按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将营利法人再分为公司法人和公司法人以外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人法人。对非法人团体,“梁稿”仍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非法人团体区分为营利性非法人团体和非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王稿”基本沿用了
《民法通则》对法人类型的划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并设专章规定合伙。“王稿”对法人的划分无法解决现存法人制度造成 “私性”缺乏的顽症;对非法人组织只规定了合伙,未能包括大量适格的社会团体,未能完全解决法律与社会事实脱节的现象,未能实现塑造多元平等主体秩序的历史使命。“梁稿”的划分有很大的进步。但“梁稿”以是否营利的同一标准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同时进行划分,造成立法上的重复和体系繁琐,损害了主体秩序的和谐。究其两稿不足之实质,从前文论述来看,可归之于对法人条件修改的态度及民事主体结构的安排上。
二元说由于体系上显著的优越性,因而能够恰当地对法人进行分类。在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下,将法人分为公法人、私法人以及社会法人(中间法人),对属于民法调整的私法人,进一步划分社团和财团,社团可分为营利社团和非营利性社团。对营利社团可以按照责任形式分为完全独立型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半独立型法人如两合公司;非独立型法人如无限公司,以及其它责任类型。把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前者由民法债法调整,后者并入法人中的非独立型法人(本文不赞成将合伙归入非独立型法人中的无限公司,而是把合伙作为与无限公司并列的其它非独立型法人);把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区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前者并入法人中的独资企业,后者纳入法人中的合伙;国家为特殊法人。这样构造的民事主体秩序层次清晰,内在结构合理,外延面广,具备较强的包容性,有利于打破现有的按所有制性质划分法人形成的差等格局,建立多元、和谐的主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