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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商事基本制度

简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商事基本制度


周杰


【摘要】《民法典》在不久的将来即将颁行,但对日益复杂丰富的商事实践和交易关系的调整却体现甚少。而理论界似乎仍然提留在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优劣进行论争的阶段。基于现实,当务之急是在《民法典》中对商法总则的内容、制度、价值理念加以体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需。本文试图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对这种尝试的现实需求及其法理基础加以论述,并针对商事原则、具体制度在立法上如何体现,简要提出几点原则性框架建议,并阐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民法典;商法典
【全文】
  导  语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以此为指导思想,我国进入了的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部门立法的高潮。[1] 以93年为界,商法和商法学逐渐为人所广知,取得了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和学科地位。然而一片欣欣向荣的立法场景却并不能掩盖商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幼稚。而当商事立法成就又主要体现在商事部门法上的时候,商事基础理论研究领域深度不足,成果有限的窘境就更为明显了。
  《民法典(草案)》已经提交人大讨论审议,其颁行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我们可以预见的将来,《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的立法规划还没有浮出水面,似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成为我国私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本文无意加入“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体例孰优孰劣的论争,这是笔者进行本文写作和探讨的前提,因为在笔者认为,立法无非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指导民众行为选择,促进国家健康发展。
  因此,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即《民法典》颁行在即,《商法典》短期内无法制定,立法上的务实态度是解决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出商法的理念和精神,如何将商法总论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借助民法加以贯彻,用以指导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日益丰富的商事实践。这给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民法和商法总论之逻辑关系及立法联系的研究尤其值得关注。因为,即便“否认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必要性,要真正理清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并据此架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也必须加强对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否则民法体系的建构又如何具有科学性而令人信服呢?”[2]
  一、民商立法例的两种模式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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