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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竞业禁止条款

  C.特许权合同
  特许权合同的主要特点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传递其技术秘诀或曰专有知识,也就是说向后者传递吸引客户的诀窍。在特许权合同期限内,被许可方通常受到双方自愿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约束。
  竞业禁止条款对被特许人在合同期满后的限制之合法性是存在疑问的。例如著名的化妆品连锁品牌“Yves Rocher”的特许权格式合同中规定:在从合同期满开始一年之内,在原来的特许经营地域内,被特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即使是作为其他企业的雇员)会与“Yves Rocher”发生竞争性关系的营业活动,不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为了其他任何竞争企业的利益。然而上述格式合同是行不通的。因为在法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的AFNOR NF 2.20.00 规定,只要原被特许人既没有自己利用也没有向他人泄漏从原特许人处获得技术秘诀,则该原被特许人就有权利用自己的商业资产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该权利不应该受到合同约定的限制。
  2.3 商用租房合同
  对于特定的商用房屋租赁往往是为了招徕特定的客源,所以在竞业方面对房屋出租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法国判例最初曾经引用民法典第1719条,该条规定了出租人确保承租人“安定地”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保证责任,认为这时出租人负担着法定性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随后的判例否定了这一观点。例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的判例 中指出:“出租人有法定的确保承租人‘安定地’行使对出租物的使用权之保证义务,但该保证不涉及在出租地从事的商业之收益性”。
  如此以来,实践中在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的做法成为普遍现象。竞业禁止条款可以订立如下:“出租人不得向与承租人有竞业关系者出租同一建筑物内的房屋,或者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竞业活动”。今天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内,承租人经常使用“专营条款”来保护自己的竞争利益。此类“专营条款”一般起草如下:“被出租的地方只能被用来从事……经营,承租人享有独占经营权,它们不可以被用于任何其他的目的……。”
  
  第二部分 竞业禁止——劳动法的视角
  竞争不仅仅来自于企业的外部,同样也会来自企业的内部。基于对企业生产秘密的掌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的熟悉或者同客户之间的联系,雇员无论是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都会形成对其雇主企业的现实威胁。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法国刑法在其第418条规定了泄露生产机密罪(divulgation des secrets de fabrication)、第177条规定了雇员渎职罪(corruption d’employé。此外,法官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对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来争夺客户的行为加以处罚。
  问题是雇员在其劳动合同存在期间或解除之后是否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竞争的自由,从而为其本人或另一竞争企业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 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面对大量的纠纷和立法者的沉默,法官们不得不介入进来,试图寻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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