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商业资产的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实现方式。法国的租赁经营制度的产生和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对中小国企和集体企业的租赁经营制度一样,都是实践在先立法确认在后。
出租商业资产其实就是客户关系的暂时转让。被转让的客户关系本身的脆弱性要求针对转让交易缔约人的行为设计特殊的保护方法。法国专门调整租赁经营的法律 没有任何条文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一般实践是在租赁经营合同中订立一个明确对缔约双方的竞争自由进行限制的条款: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就竞业禁止义务法院判例指出:“对于商业资产的租赁,在租赁期内产生与商业资产的买卖同等的法律效果” 。
同样,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也应该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制约。如果双方未明确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则很难从判例中找到指引,不过学理一般做出的是肯定的判断。此外在租赁期届满之后,在没有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况下,学理和判例一致拒绝给原合同的承租经营人附加竞业禁止义务。
2.非转让客户关系合同中的竞业禁止
很多非转让客户关系合同也会对客户关系的稳定性造成决定性的影响。要么是因为缔约一方当事人给对方提供的是吸引和保有客户的因素,要么是涉及到特定合同赋予缔约一方对不属于自己的客源享有一定的特权。实践中,竞业禁止条款存在于如下几类合同中:公司合同、商业分销合同和商用租房合同。
2.1
公司法上的合同
就竞业禁止问题,下文将在
公司法领域中的三类契约进行论述:公司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和职业性民事公司和自由职业公司。
首先,公司合同。我们可以在一些公司章程中看到竞业禁止条款。这些条款对公司股东在其参股期间的自由竞业权进行限制,有时也会对股东从同一公司撤股之后的竞业权进行限制。然而如果没有任何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对于股东是否有竞业禁止义务是存在争论的 。
其次,公司股权转让。对于出让公司股权人是否应该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问题,学界争论激烈、法院判例反而并无太多犹豫。因为只要出让股权人可能对公司产生威胁的,公司章程或者出让合同附件中都会订立一个特别的竞业禁止条款。
最后,职业性民事公司和自由职业公司。在职业性民事公司 中,股东参股期间都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禁止范围仅仅限于竞争性经营活动,而不涉及其他不具有该特征的活动。对于那些出让了公司股份而退出公司经营的前股东,公司章程或者转让合同会规定对退出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对于职业性民事公司以及法定自由职业公司 ,法律规定一个股东只能在一个此类公司中执业,并且不能够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在另外一个此类公司中做同样的职业。
2.2 商业分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