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接下来研讨的是在买卖商业资产的契约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的实践。该条款经常被称为《禁止重新开业条款》,尽管其内容会涉及到重新开业之外的其他行为。实践中,卖方会被禁止“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与目前出售的商业资产具有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以及直接或者间接的卷入,即使是以单纯的隐名合伙人身份,任何具有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
竞业禁止义务的内涵:
学理通过对法院相关判例的分析最终归纳出一条主线:竞业禁止义务不允许卖方从事:所有可能会赋予卖方表明其作为已转让商业资产的“前”拥有者的身份,以避免其再转回来吸引已经转让了的客户。从这条主线出发,竞业禁止义务通常涉及如下情形:首先,一个竞争企业雇用商业资产的卖方;其次,商业资产的卖方投资成为一个竞争企业的股东;再次,向一个竞争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最后,在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之外或者/以及约定时间届满之后进行的竞业活动。
竞业禁止义务人:
实践中我们不难确定竞业禁止受益人,然而对竞业禁止义务人的认定却并非易事。原则而论,竞业禁止义务人就是商业资产的出售人,但是并非永远如此。法院有关判例提及四种情形 :
其一,商业资产为多方共有。这时竞业禁止义务当然应该加于出售该商业资产的各个共有人。
其二,隶属于某公司所有的商业资产之出售。则该公司本身及其管理者群体(在该商业资产出售时在任的)都应该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
其三,在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出售商业资产。
在司法重整程序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可以裁定转让重整企业尤其是该企业的商业资产。鉴于该转让类似于我们在此探讨的商业资产之买卖,则可以确定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即是商业资产的卖方。依法则重整企业债权人应该是竞业禁止义务人。实践中在该转让交易契约中添加一个竞业禁止条款是非常重要的,该条款应明确这个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在司法清算程序中,在咨询过债权人的意见之后由法官本人来确定商业资产出售的具体手续。至于司法出售的方式,法官可以选择司法判决也可以选择让面对面的达成买卖协议。这时的竞业禁止义务人等同于前述司法重整程序。
其四,涉及到属于婚内财产的商业资产出售。
- 婚前出售商业资产的,只有卖方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
- 如果在婚内出售商业资产的,则视该婚姻所选择的财产制度来判断。对于财产分割制,则只有卖方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对于财产共有制,则应该区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只有卖方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对于共有财产则双方均应该受到约束。
1.2 其他涉商业资产的交易
其一,商业资产的交换、作为对公司的投资等。对商业资产进行交换的交易较为罕见,它和以商业资产作为对公司的投资一样,涉及到竞业禁止义务时应该适用前述的商业资产买卖交易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