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上的竞业禁止条款
孙涛;刘卫红
【关键词】法国法;商法;竞争法;
劳动法;竞业禁止条款
【全文】
引言
第一部分 竞业禁止——商法的视角
第二部分 竞业禁止
——劳动法的视角
结束语
引言
在工商业和其他职业活动领域,作为
宪法性权利的竞争自由存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享有实现其特定的经济或者职业目标(争夺并保有客户关系、占有市场份额)的一定自主行动的权利。竞争自由首先意味着市场主体享有决定如何获取市场份额的手段的自由即工商业自由,特别是商法上的执业自由(liberté d’exploitation)以及
劳动法上的劳动自由(liberté du travail)。其次,竞争自由还意味着竞争损害具有合法性,因为任何竞争者都有权自由的招徕客户包括吸引他人既有的客户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竞争自由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积极和消极并存,对竞争自由的主动限制出现了 。这些限制可能是针对竞争自由原则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如工商业自由、劳动自由和契约自由。这些限制由于来源不同又形成了三种类别:非法竞争(来源于法定限制)、不正当竞争(来自于司法判例限制)、违约竞争(来自于合同约定限制)。
本文关注的是第三种限制竞争自由的方式,即通过在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的方式来限制竞争自由,以便确保业者关心的利益焦点——客户关系或曰客源(La Clientèle)。此外,由某些特定合同本身的性质决定,即使在竞业禁止条款阙如的情况下,缔约一方依然被视为对他方承担法定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
那么,何为竞业禁止呢?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它要求义务人“不竞争”。质言之,竞业禁止义务禁止一个人(竞业禁止义务人)从事一项会和另外一个人(竞业禁止权利人、或者受益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或者特定职业活动出现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以下,本文将分别从商法和
劳动法两大视角对当代法国法上的竞业禁止规则进行介绍。
第一部分 竞业禁止——商法的视角
是否能够建立并保有一个稳定的客户关系关乎一切工商业者的存亡。归根结底一个业者赖以生存的利润来自于同其客源密切相关的营业额。今天更广为大家接受的概念是:一个生意或者职业活动常常被描述成为一个由客源大小决定的财产集合体。因此,在商法甚至其他领域内对竞业禁止规则的探讨皆无法规避客户关系这一重要坐标。下面以客户关系为分水岭列两个专题论述本文主题:转让客户关系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和非转让客户关系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1.转让客户关系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