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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予保护

  (二)从我国商标立法趋势看,应对宽展期间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为与国际商标保护接轨,我国2001年《商标法》和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对续展申请保留了具有实质审查意味的“核准”字样,但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删除199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商标局可以驳回续展和驳回续展的复审程序等相关规定;2002年和2005年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也将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受案范围中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案件剔除,表明在实际操作中已经不存在续展申请被驳回和需要复审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要求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立案,并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表明,司法机关认为对宽展期间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当予以保护。
  (三)从国际商标立法看,应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今年3月修订后的《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署国。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均不得因为续展而对注册进行实质审查。”按照续展禁止实质审查原则,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只要形式合法理论上都会被核准,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继续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我国尚未正式加入该条约,但我国正朝这个方向努力,并据此对《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新的审视。有关法律法规亦应尽快确立“续展禁止实质审查”原则,并就宽展期间商标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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