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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的交付、占有与登记

  在我国,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占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法废除第三人房产证效力,第一,要求登记机关注销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不实,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方法省时、省力、省钱。第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或确认房产证无效。这种方法费时、费力、费钱。本案中,乙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目的是为了中止民事诉讼,他完全可以同时向房管局举报丙虚报违法行为。
  需要补充的是,我国对不动产交易行为却采纳登记生效说,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却采用形式审查,申报不实的后果却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行政机关基本上不承担责任。这是当前我国登记的效力与形式审查存在矛盾,也是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违反公平正义法则不足之处。
  (四)丙的房产证效力.
  “在接受所有权之前,买方必须检查房地产所有权确保其有效性。” 查验房屋现状是不动产交易时买受人进行所有权调查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和权利。本案中,从一个正常人角度看,由于乙占有房屋,他人无法查验房屋,对此丙是明知的,而且以低价(低于市场价50%)购买,恶意是显然易见。因此,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无疑是存在瑕疵的,这个瑕疵是由甲一房二卖造成的,丙也是心知肚明的。这时丙虽然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仅仅是存在于房产证上,是一种“纸权利”,要取得事实权利,必须要占有支配房屋。由于丙知道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所以如果丙要求甲履行交付义务,甲也可以丙明知为由对抗,说丙本意想购买的房屋就是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这样,丙的房产证效力就更低。
  此外,虽然对不动产而言,一经登记就取得物权,但如果未占有房屋,这个物权是什么样的呢?所有权人此时根本没有取得事实物权,不能对物进行控制、支配、收益和处分。他能直接占有支配房屋吗?不能。他能使用房屋吗?不能。他能出租房子吗?不能,承租人不会租一个不能占有的房屋。他能出售房屋吗?不能,诚实的买受人不会不看房、不验房就付款。总之,没有一个诚实信用人会跟会跟他做交易。如本案中丙,虽然取得产权证,但至今无房可住,他要实现事实上物权,即占有房屋、支配房屋,就必须可通过诉讼请求甲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或要求乙停止侵权。但无论怎么办,他的这种物权与既占有房屋又取得房产证的物权不同,而且其物权面临被废除的危险。显然,没有占有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效力是打折扣的。因此,房屋买卖时直接占有房屋是极其重要的。
  六、结论
  对于动产而言,占有是物权公示方式,占有即意味所有。不动产公示方法是登记,占有不意味所有。占有不动产的意义,具有标记意义。 “现实占有之物主在法律上有九分道理(Possession is nine point of the law.)” 这个法谚对不动产占有人的启示是,占有就是向世人告示我是这个房屋的主人,这个房子归我支配,由我控制,谁要处分这个房屋,必须经过我的同意,否则不经我允许、不告知我,就是恶意的、无效的法律行为,而通过无效债权行为取得的物权也是无效的。如果物权立法赋予占有这个功能,占有就会发挥更大机能,极大抑制恶意行为,更大发挥诚实信用的法律价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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