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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的交付、占有与登记

  第二,甲、丙之间房屋买卖契约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其取得的产权证效力是否无效?
  三、占有房屋的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因房屋转让占有房屋有几种情况,一是仅仅依据房屋转让合同的占有,二是依据房屋转让合同并进行预告登记的占有,三是占有人依据房屋转让合同提起要求履行交付义务诉讼时,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以上情况在诉讼中经常发生,均涉及占有房屋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下面首先论述占有的性质问题。
  (一)占有的含义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以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 这是美国学者的观点,即客观说,我国也采同样观点。“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采用客观说,即占有人应当具备一种占有的意思。” “占有是主体对物的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无意占有、占有辅助人的占有不构成占有。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的管领力,即“占有的关键是对物的实际支配”
  (二)占有的性质、效力
  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占有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其他财产权利?占有还具有别的性质吗?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认为世界各国对占有的立法例只有两例:占有是一种事实,或者,占有是一种权利。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也认为“占有系一种事实抑还一种权利,…” “但无论是将占有认为事实或者权利,其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并无不同。”
  因此,占有有两种性质,一是事实说,二权利说,我国民法学界倾向认为占有为事实。 物权法(草案)也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不同意占有权利说,“占有为法律所规范并不因此使其成为占有权,就像法律也规范盗窃的处理规则并不因此就设定一个盗窃权,尽管法律认定一些占有状态的合理性,承认当事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总体上说,占有的规则是承认事实状态,因此,设立占有权的还是有待商榷的” 。
  占有具有如下功能,“首先,占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况不受第三人的自力侵犯(保护法律秩序);其次,占有作为外部可识别的标志使人注意权利的存在(占有作为公示手段);最后,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所谓的持续功能)。” 换言之,即占有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请求权。 “占有人负有向物所有人返还财物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人负有义务。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占有人对该财物享有更全面的权利。因此任何第三人(权利陌生人)(stranger to the title)要求占有交付财物,占有人都没有该义务。相反,占有有权要求,任何从其处取走该物的第三人,必须把该物返还给他。” 这条规则对不动产同样适用。
  (三)买受人占有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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