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屋转让的交付、占有与登记

  2006年8月,乙委托律师到房管局查档,发现甲、丙之间房地产买卖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主要内容如下:合同主体卖方即甲公司,但其委托代理人却是丙,买方也是丙,而且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也是由丙一人完成的。另外该契约第三条约定:甲、丙双方于2000年5月30日将601室正式交付给丙方。第四条约定:甲方保证601室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赔偿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签订署期为2000年5月15日(此日期为倒签。)这一日期与甲公司向乙交付房屋钥匙日期为同一天。另查明,1999年,丙成为甲公司股东。
  2006年9月,乙首先向S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公司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起诉理由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合法利益。其次,乙同时向S区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房管局为甲、丙发放的房产证。需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所有诉讼均未审结,判决均未生效。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各种法律关系缠绕在一起,仅仅论述一个法律问题,而不顾其它问题是不行的。必须分析该案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才能根本解决该案,才能减少 “超级马拉松诉讼”案件的发生。
  (一) 实体法律关系图
  为了便于分析,现将本案法律关系图示如下(图一):
  甲   以房抵债(2000年)  乙   
 房  预售登记  交付  
  屋   初始登记    占有(2000年)
  买
  卖 (2004年)      
  合
  同   所有权 (2004年)
       
  丙   转移登记(2004年) 房管局   
       图一
  从图一可以知道,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第一,甲与乙是以房抵债的房屋转让关系。第二,甲与丙是商品房现房买卖关系。第三,甲与房管局有两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商品房预售时,房管局为其发放的《商品房注册登记证》,这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层关系是初始登记关系,即开发商在出售现房时,房管局为其开发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并向其发放房产证。第四,丙与房管局是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政关系。
  (二) 诉讼法律关系表
  为了便于分析,现将本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总结如下(表一)
  序 时间 原告 法律关系 被告(第三人) 备注
  1 2005-9 乙 请求履行
  合同之诉 甲 未生效
  2 2005-10 丙 房屋侵权之诉 乙 上诉中
  3 2006-9 乙 确认合同
  无效之诉 甲、丙 未判决
  4 2006-9 乙 行政撤销之诉 房管局、(丙) 未判决
  表一
  (三) 争议点
  本案争议问题如下较多,但本文主要探讨如下问题:
  第一,丙以所有权人名义向乙(直接占有人)提起侵权之诉,乙能否以自己是合法占有对抗丙的所有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