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离法律而规范却无处不在的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着和谐优美、令人陶醉的秩序,因为这些规范约定俗成,自创而生,每个人既是权利者自觉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义务者自觉参与规则的遵守,并且有意识地避免、忽视国家强力的介入。难怪卢梭也这样说:“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0]
三
埃利克森说:“在现代高度分散的人们仍有可能并且会通过其他方式在某一个或几个维度上形成在某些方面重叠的交织紧密的群体,从而形成一些有约束力的维系社会秩序规范。而且这些非正式规范可以成为现代社会的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现代社会法治状态的组成部分。”(译者序,页16)这一点对于现代中国来说尤具启示意义,在创制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无论是立足本土资源,还是法律移植,我们都必须首先知道“法律是什么”——只有“根植于生活,在生活中发现和提炼规则,才是法律创制的真正科学途径。”[11]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才可以对“在世界的偏僻角落发生的事可以说明社会生活组织中的中心问题”(页1)这句话微笑并点头了。
【注释】本文正在审稿,待出版。 R.C.埃利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以下引文未特别注明出处,仅在句中标注页码者,均出自该书,不再特别说明)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梁治平前引书,第5页。 详见梁治平前引书,第1-2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费孝通前引书,第53—54页。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0页。 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9页。 博登海默前引书,第143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页。 ] 彭诚信:《何处寻找法意蕴》,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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