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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规范而无需法律的秩序

  当然,埃氏所描绘展现的夏斯塔县的牧人社会与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仍然存在着某种天然的潜在联系——同为熟人社会(按照作者的说法,称之为“关系紧密之群体”),厌讼成了社会成员行为规则中的不二选择。或者至少在第一时间,他们不会选择国家司法制度作为解决途径。在中国,“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5]而在夏斯塔县,“其他访谈人士一般都称这两个诉求中所涉及的(实际上没有遵循夏斯塔县农区的规范的)四个人是‘烂苹果’、‘怪人’或其他不知道天然秩序的人。看起来,普通人并不经常寻求律师来帮助解决纠纷。”(页77)这一点上,我很惊奇为什么素无往来的中美基层社会会在细节上都如此相似。比较肤浅的原因大约是因为夏斯塔牧人那种“自己或别人也活”的哲学,而中国乡民则“注重修身,注重克己”,而且维持秩序决不求助于折狱。[6]
  不过这里面还是存在着些许不同。夏斯塔牧人的厌讼还在于他们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不轨者的非正式规则,即“把邻人的账都记在了心中”。(页66)这并非完全的纯粹的中国式“克己”,也就是说他们虽然信奉“自己活别人也活”的人生哲学,但前提是“只有自己活”,才可能有“别人也活”,否则对于自己来说一切都丧失意义。——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契约精神,即“邻居应当忍受总帐上有些许的不平衡,特别是当他们感到未来的交往会提供足够的机会来偿还旧帐之际,债权人也许实际上更情愿他人欠自己的。” (页67)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他们所采取的自助策略,如自力报复(威胁、暴力自助——阉割公牛、扣留越界牲畜等)、抱怨(议论、散布真实但负面的评价等)、提出非正式的赔偿请求,而这一切在讲求修身的中国乡民社会则是难以想象的。
  埃利克森花费全书三分之一的篇幅(第一章至第六章)用于全景展示他在夏斯塔县的田野调查,其所提供的知识贡献能够使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作者试图消解法律中心论的努力。然而,不仅如此,作者并非“无政府主义者”,与此同时,为防止其理论成为法律边缘论者的武器,作者也煞费苦心——如何在两种理论的高塔间的钢丝绳上保持着平衡。(第八章)他毫不留情地同时抨击了过分高估和完全忽视法律作用的两种倾向,认为“极端法律边缘论同极端法律中心论一样,都站不住脚”,“法律和规范都影响行为”(页180-181)
  二
  本书的更大贡献或许在于作者的方法论,即论证过程上,尤其在于作者对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包括法律文化学)的批判(第八章),并运用博弈论对“福利最大化规范”假说的证明。在这一过程中,作者似乎更多和更倾向于使用社会学方法和理论,这或者跟作者在夏斯塔县所作的巨量田野调查有关。按照埃利克森的说法,即“法律和社会学者……目前要比法律与经济学者更有能力预见在夏斯塔县发现的现象之精髓”。(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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