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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源流初探——用比较的视角看两大法系侵权法的发展

参见周新军:《中美产品责任原则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6卷第2期。
参见潘维大:《美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因之变动及发展趋势》,载《复旦大学民商法学评论》2003年5月刊(总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以下所引《重述(第三版)》条文出自上引潘文:《美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因之变动及发展趋势》,第191页注
Restatement (3rd ) of Torts §2 (1st tent. Draft 2001):Categories of Product Defect
A product is defective when, at the time of sale or distribution, it contains a manufacturing defect, is defective in design, or is defective because of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s. A product:
(a) contains a manufacturing defect when the product departs from its intended design even though all possible care was exercised in the preparation and marketing of the product;
(b) is defective in design when the foreseeable risk of harm poses by the product could have been reduced or avoided by the adoption of a reasonable alternative by the seller or other distributor, or predecessor in the commercial chain of distribution, and the omission of the alternative design renders the product not reasonably safe;
(c) is defective because of inadequate instruction of warnings when the foreseeable risks of harm posed by the product could have been reduced or avoided by the provision or reasonabl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s by the seller or other distributor, or a predecessor in the commercial chain of distribution, and the omission of the instruction or warnings renders the product not reasonable safe.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173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第102页。关于“特殊的过错推定”和“一般的过错推定”,可以参见该书第115—116页,对于理解严格责任的“严格性”和抗辩事由上与过错推定的相似性实有助益。
任尔昕、霍吉栋:《论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载《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参见潘维大:《美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因之变动及发展趋势》,载《复旦大学民商法学评论》2003年5月刊(总第2期),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册),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0页。
米健:《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关于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有关论点及其评述,可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9—102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184页。
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7页。
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遍变迁》,转引自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有学者认为,从社会连带法学派所主张的社会来连带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法律规范,由三个原则构成:财产权、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这与本文的观点正好向左。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彭诚信:《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转引自王福友:《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演进的法理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第2期。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62页。
米健:《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167页。
佟强:《论侵权行为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1期。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486页,转引自王福友:《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演进的法理学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第2期。
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前言Ⅱ。
] 彭诚信:《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参考文献】一、法典辞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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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俄罗斯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4.《瑞士债法典》,吴兆祥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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