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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

  二十多年的改革史是财产权关系的调整史,二十多年的修宪史是财产权概念的正名史,二十多年的宪政史是财产权和自由的成长史。[33]上述界说使人能够清楚认识82宪法制定以来的修宪历程。第一修正案确立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资本权;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要受国家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正案确立个人对土地的占有权、收益权、经营权和有限的资本权。第六修正案确立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第七修正案确立国家的财产权制度的总原则,即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实际上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对财产的经营权和有限的资本权;第八和第九修正案分别确立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经营权。99年的修宪,更强化前述的原则。2004年的修宪则确立对财产的安全权,全面正式宣告要保障私有财产权。虽然修宪者说,这次修宪的第一点考虑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34]但是,事实上,对生产资料的权利的保护,在第一次修宪时就已经开始。
  (二)财产权、效率和自由
  虽然对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早就开始,已有很大发展,但是,这次修宪仍然有很重要的意涵,最突出的方面就是,由共产党控制且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法的修正案,坦率而大方地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就文本而言,与82宪法比较,2004年修正案实现了无偿征收(用)到有偿征收(用)的宪法转向。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条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和七十多年前比较,第20和22修正案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财产权意识形态的彻底转向。
  修宪者在谈修宪原因时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35]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里,主权者都认为,私财产权是一定要革命掉的资本主义,消灭它是群众要求;82宪法颁布后的二十多年里,宪法修正案逐渐引入私财产权,主要理由是生产力和效率的需要;现在的主权者则认为,群众迫切要求保护私财产权。私财产权何德何能,竟使群众觉着不可离开它?另外,宪法修正案规定保护“合法”的私财产权,立法机关又以何为据来定夺呢?这些都涉及到私财产权的伦理或自然基础。
  关于私财产权的最常见的论证是结果主义:当资源处于私财产权制度下时,人民普遍会更富裕。与共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相比,在私财产权制度下,资源将被更明智地使用,被用来满足更多元的目的,人民从特定资源上获取的收益也会增多。如果每个人都有权使用某块土地,那么就没人有动机来耕作和种植这块地,没人有动机来确保该土地免受过度使用。私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引导行为动机,实现外在效应的内在化,提高资源的使用率。结果主义的论证,支持私财产权制度,它在资源使用方面塑造着负责和节制的品德,它还和自由市场制度密切相关。在复杂的社会里,特定资源要被分配给特定的生产过程,这方面有无数的决策要做出。要让中央机关就资源分配做出有效决策,要它来监督整体的经济运行,这是不可能的事。社会主义的中央计划,已经导致经济的瘫痪、低效和浪费。在市场经济里,每个主体都追求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类似的决策由成千上万的分散的主体依照价格信号来做出,可避免上述的困境。二十年来的关于财产权的制度改革和修宪,都在这种理念下展开。
  这种积极论证曾俘虏八十年代的中国思维,九十年代后的民生痛苦使这种论证受到怀疑。其一,官方和开发商以发展经济为名,大肆侵犯和剥夺公民(包括农民和市民)的房地权,这表明,对财产权来说,以生产力和效率为中心的结果主义论证是双刃剑,它既可被用来确立私财产权,也可被用来侵犯和剥夺它;马克思就基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主张废除私财产权;这里的逻辑的微妙,虽然有待进一步的阐发,但事实已经揭示其中的因果。其二,面对各种结果主义论证,都应该谨慎小心。在多数私财产权体制下,都存在一无所有或一贫如洗的完全受摆布的人。当结果主义者说 “在私财产权制度下,‘人民普遍’会更富裕”时,一定要警惕:哪些人?多数?或小部分以别人的痛苦赤贫为代价而富裕的人? 近来中国的发展,显然是:越来越少的人富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贫穷下去。结果主义者若不能证明,私财产权制度将使每个人都富裕,它的说服力就必定要受到限制。
  在结果主义之外,还存在很多种对私财产权的论证。其一是基于先占或先劳动的论证。行动者通过先占或先劳动行为而拥有某种无主物,没有损害其他人;他的行为还把本来的无用物创造成有用物;他通过行为把自己的意志注入自然物中,和物产生密不可分的精神的关联,物也因此而成为其人格的构成部分。对因先占或先劳动而获取的物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是连动物都有的心理本能。狗先捡到的骨头是它的财产,你敢去抢,它必定狂吠抗议。
  其二是基于人的自我伦理发展的论证。财产权协助人格超越主观阶段,赋予个人自由的纯粹理念以定在,培育人的道德责任感。其三是基于自由的论证。财产权本身就是自由权,权利主体可自由使用其财产。财产权公私的边界,给每个私人或私组织的活动领域树立围墙。在圈内,权利主体有较大的自由。在圈外,权利人就必须表明其行为的正当理由,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圈内,他是主人,国家必须表明其行为的正当理由,并作出合理的安排。财产权还起到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若所有者要走到圈外,他就该服举证责任;若政府要进入圈内,它就该承担举证责任,它必须证明权利主体的行为是不应该的。财产权即使不是自然权利,也应该是社会审慎的建构。如果这种制度不存在,那么就有必要创造它,以成就理想的社会。就积极方面而言,通过划圈(在圈内,大多数人都要服从权利人),财产权维护个人的独立及尊严和社会的多元。在此,权利主体的奇思异想、朝三暮四、非理性和“反社会”的行为,都受到法的保护。在私财产权受保障的社会里,大量的私主体有智识和政治生产的工具。持不同政见者,如果想传播他的观念,就可和其他的私主体交涉,只要他能支付对价,后者就可替他效劳。然而,在公有制下,政府控制一切,这些不同政见者除搞地下工作外,便无其他选择。这里的基于自我发展和自由的论证,既是确立财产权的论证,又是确立分配正义的论证,因为,政府不能只让一部分人自由,不能只让一部分人自我发展,它应该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个公民。
  以上的论说,揭示出政府和群众要求保护私财产权的根据;但是,这些论证也表明,纯粹的私财产权也可能是压迫的力量。任何的私财产权制度的建构都不可能单纯依据一家之言,而应谋求各种价值间的平衡。对那些因单纯私财产权制度而在社会里处于极不利地位者,政府就必须实施分配正义,给予适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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