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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

  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依旧是法治和民主,这是共产党一再重申的基本立场。从内容上看,这里并没有太多新鲜东西,因为共产党明白,这两点,虽然被不断强调,但依然未能落实;政治发展不能躐等蹦跳,这两点依然是当前政改的重中之重。法治和民主的结合,便是宪政。这其中显然也包含那绝对的政制道德规则:人权和分权制衡。(见下文)诚如宪政史家McIlwain所说:令一切爱好自由之士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根本要素:一是法治对专断权的限制,另一是政府对被统治者的全面政治责任(民主)。[22]几乎共产党的每次大会都要强调民主政治。近些年,共产党用“法治”替换先前的“法制”,也在宪法中做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决断,还曾明确强调“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23] 这些表明,共产党顺应历史规律和国族吁求,已做出走向宪政的决断,尽管政治实践还违反这规律,忤逆这吁求,离这种表态还有很远,但表态本身就有重大意义;这种表态和决断,有如身在严冬者对盛夏的渴望,是用共产党的口来表达的民众意志。关于民主和法治的内涵,国内学者都有较好的论述。民主有两个方面:一是依照公开竞选的原则,具体细微地设计切实可行的选举制度,二是公民政治参与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的保障。关于法治,先生夏勇有较系统的阐释:法治的核心是人的尊严和自由;法治给政治生活设定十项规诫:有普遍的法,法须被公众知晓,法应可预期,法应明确,法应无内在矛盾,法应可循,法应稳定,法高于意志和权力,审判机关应有威权,审判机关应独立和公正。[24]
  建设政治文明,在当下中国,“知”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关键在于“行”。民主的口号已震撼百多年,但谁又能诚实而肯定地说,中国已有民主呢?公民投票对政治决策有何影响呢?有多少公民曾在重大事项上投过票呢?有多少公民曾认真对待过自己的选票呢?法治也有类似的尴尬:在实际的争端和纠纷中,有多少的官僚和公民曾认真对待实在的法规范呢?大家津津乐道于潜规则,腐败成为这个时代的商标,这些正说明法治被普遍蔑视。任何基于民众知识和素质而不行民主的辩护,都是虚伪的托词。最近的“超级女声”[25]已充分表明:中国百姓完全有实践民主政治的热情和能力。共产党在这方面已做出可贵尝试。村官直选和司法改革,都是迈向宪政、建设政治文明的实在举措。在迈向宪政、建设政治文明方面,中国需要看得见的时间表,需要更多扎实而大胆的举措,需要坚韧不拔的勇气和百折不回的决心。
  四 人权入宪:一张多米诺骨牌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或许是04年宪法修改中最重要、意蕴最深远的修正案。宪法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如此说:“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修宪者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个说法值得商榷。实际的情形是,“长期以来把人权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是‘抽象的人性论’,谈论人权似乎只能以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反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为主题和靶子。对国内讲‘争人权’甚至被一概视为反动的或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号。”[26]退一步讲,即使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里对人权的理解也和正宗学说有很大差异。很多语词会因政治需要而被误用和滥用,理工科的词语如此,人文社科的词语更如此。大炼钢铁时,人糊涂地分不清土和钢。人权也是类似的语词。在共产党的概念系统里,它主要是讲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强调主权高于人权。然而,真理只有一种。首要的问题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给人权以明确正宗的界说。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的权利(rights of human)。其一,在现时代,凡在生理方面具备人的特征者,都应在道德方面被看作人。其二,人权被人普遍、独立而平等地拥有。其三,什么是权利? 称某种道德保障作权利,意味着,为实现权利,某主体可理直气壮地给对应主体施加负担甚至发布命令;权利主体不是恳求怜悯和施舍的乞丐。权利是个人持有的优越政治王牌(Dworkin),其他的结果考量通常(包括集体功利)要向它让步。其四,人权诉诸全球各国族各式各色各等的一切人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诉诸有诸多差异的人的诸多特征的最小公分母,以之为根据,寻求那保证人能过上人之为人的最低限的正常生活的根本前提。其五,人权的义务方。世界范围的共同准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创造实现人权的制度和环境,是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共机关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和促进的实际效果,依赖民族国家承认和贯彻人权学说的程度,但人权效力的最终根据并不取决于民族国家的承认。人权是拷问民族国家的正当性的强大的道德天平。其六,人权学说的根本预设是道德普遍主义。人权学说认定:超时空的合理可知的客观道德秩序是存在的。
  若从个人而非主权者的立场来看历史,人类历史主要是人权学说和制度的进步史。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古希腊,横亘中世纪。模糊的人权观念藉传统自然法话语来表达。这自然法在此时还只是纯粹的伦理观念。第二个阶段的人权发展,体现在英国《人权法案》、美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十条修正案、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人权文献里。这个阶段最鲜明的特征是人权以自然权的形式获取政治权威的承认,并被载诸宪法文书,也就是说,人权不再是纯粹的伦理。第三个阶段是实在法保障阶段。自然权开始进入越来越多的宪法里,并被转化为实在法条款,被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法官被赋予了依据人权条款来审查和废止政府行为的职权。自此后,司法审查的理念永远令“人权派”着迷陶醉。第四个阶段是人权概念和保护的国际化阶段。该阶段的突出成就是诸多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的颁行,著名的“三代人权”的说法也在此期出现。[27]第一代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民族的自决权和发展权。[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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