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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

  在此,有四个问题必须回答:
  其一,被代表者是什么?三个代表说得很明白:最广大的人民,也就是说,凡没有因违法或犯罪而被剥夺政治参与权如投票权的成年公民。但是,最广大的人民,并不是完全同一的存在,它由怀着不同利益和意志的不同主体构成;依照共产党自身承认的分类法,它至少包括工人和农民、有产阶层和知识分子等等。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和意志,固然有可通约的方面,但也必然有很多冲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若要给这些主体以同等的关怀和尊重,不得不通过更精细的机构和程序的设计。
  其二,代表者怎样产生?这取决于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具体而复杂的设计。既然共产党要代表不同的利益和意志主体,这就似乎意味着,党内必然要存在表达不同利益和意志的机构,必然要存在不同主体制约、沟通、协商、反思和平衡的机制;代表者要代表被代表者的利益和意志,而被代表者的利益和意志,被代表者最清楚,也无疑应由被代表者说了算,因此,代表者显然应由被代表者选举产生,否则,若由代表者单方地选择和吸收具有被代表者特征或外形的主体,那这种代表就不是真正的政治的代表制,而是样本代表制或象征代表制。关于选举,但可以肯定一点,差额的公开竞选已是放逐四海的选举铁律。任何违反差额公开竞选原则的选举,都是假冒伪劣的选举。
  其三,代表者如何行为?首先,代表者的主要工作是代议,是要讨论问题的。另外,代表者是应该代表被代表者的意志还是利益?若代表意志,代表者便只能依据被代表者的意志来行动,唯被代表者马首是瞻,只是后者的传声筒,不能独立做判断。这可以使代表者的行为受到严格监控,遏制机会主义,但这种模式也压制了代表的主动性,剥夺了政府和议会具有的讨论和争辩功能;被代表者的目光短浅和集体行动的悖论,也会导致不符合被代表者利益的惨剧;代表者的责任也随之减轻。若代表利益,代表者就要做独立判断,不能处处受制于被代表者的反复无常的偏好。这会使被代表者丧失对代表者的控制。这恰是代表制的悖论。当然,这种悖论是理论层面的思辨。就现实政治而言,代表者应该在被代表者的利益和意志间谋求中道的平衡,因为,被代表者的意志和利益是统一的,被代表者的利益并不是由代表者来做主和确定的,违反被代表者的意志的行动通常是不利于被代表者的。用共产党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所以全党同志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16]这意味着,代表者(共产党和其政府)和被代表者(最广大的人民)是信托关系。也就是说,代表者要为被代表者的整体的公共福祉审慎地思量和谋划。引导被代表者做出判断的指针,应是公共福祉。代表者对被代表者真正负责的做法,不是惟命是从,而是公正明断。代表者必须运用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成熟判断来为被代表者服务。但为使代表者不成为脱缰野马,也必须赋予被代表者虽非细致详尽但却足够强大的控制权,即孙中山先生说的选举权、罢免权、复决权和创制权。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何理解作为最广大人民的代表者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美国总统和众议院都代表人民,这或许可以被类比援用,以之为参照来理解共产党和人大的关系,但这无疑不符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正确的理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关于国体的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国体决定政体,又必须通过政体来实现;它意味着:以“三个代表”为立党之本和执政之基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守住它自己的根本和基础,并从中寻求执政的力量,也正因为这样,人民代表大会才被共产党确立为根本政治制度。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实现统一。法是人民意志,人民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表达,因此,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依法执政”,内在且必然地要求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党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内活动。[17]“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致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18] “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的任务,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来承担,也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能承担。”[19]作为共产党员的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作为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更具体、更实在、更全面、更广泛地代表有产者、知识分子和最广大的人民;也只有这样,三个代表才不只是单方的宣告。毛泽东曾说:“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达命令的错误做法,是要避免的。”[20]
  另外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为改革和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新的指导。三个代表内在地要用代表制民主来成全。然而,严格说来,中国尚没有真正的确立代表制政体。是否有代表制政府,关键要看,代议机关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扮演重要角色;代表机关的同意或授权,对重要的政治变更来说是否必要。在当前,很多重大的政治变更,首先发生在全国人大之外,发生在代议程序之前。因此,全国人大沦为“橡皮图章”或“宣教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处处彰显着推进民主政治的急切之心,很中肯地抓住人大无能的要害,旗帜鲜明地把“代表有产阶层”放到突出位置。有产阶层,尤其是其中的中产阶层,是天生的民主派,它和政治体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通常接受过适当的教育、能够明白地认识和清晰地表达自我的利益和诉求、有相应的参政议政能力;更重要的是,因为其掌握的财产,它拥有相当的政治交涉的资本和力量;另外,中产阶层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也有独立的教化功能,它培养着理智、自立、节制和宽容的品格。这些都和由无产者构成的大会,形成鲜明的对照:后者无独立人格、意志和理智,易受煽动、易被操控、易动情感、易走极端、易诉诸暴力。在把人大代表的数量限制在可开会辩论的范围以内,同时,把有产者和知识分子以有组织的形式引入全国人大的结构内,必将提高人大能力,促成人大的独立和负责的品格,引导中国政治走上代议制的轨道。
  三 政治文明:法治+民主=宪政
  第十八条宪法修正案的另一内容是,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原先的82宪法和政治实践,比较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21]这项修正案的新意是:在物质和精神两文明之外,明确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特别强调政治文明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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