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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立场

  马克思就是用这样的立场来解释黑格尔的观点,用他的这套观点,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P11),以此来解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者的关系。如果马克思真的是批判的话,这是对黑格尔的误解。在黑格尔那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精神实现的三环,并没有谁从属于谁。
  第262节中“现实的观念,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按照黑格尔的逻辑,精神并不是主动地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把精神理解为知着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提高到了在自己本身内区别着和从其区别向与自己统一回复着的活生生的精神的概念”(《精神哲学》 P6),“概念为了自己的实现并不需要任何外面的推动力;它固有的、包含简单性和区别的矛盾于自身内的、因而是不安静的本能推动它去实现自己”(《精神哲学》 P7)。因此这里并不能解释成精神很主动地去把自己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更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己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P11)。
  总之,马克思以他所谓的事实为主体来批判黑格尔的观念为主体,而我又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来恢复黑格尔把观念变成主体的在其哲学中的合理性。立场不同而已,黑格尔把观念当成了主体并非神秘,而是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必然推导。说马克思的哲学真正开始于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是应该辨明马克思的真正立场,立场是他们两人哲学的根本,辨明了,黑格尔的哲学也好,马克思的哲学也好,都不神秘。马克思看出了黑格尔哲学的立场,从这一点上看,马克思并非驳倒黑格尔,而是踏在黑格尔肩上前进的。立场决定了哲学学说。
  接着马克思对政治信念与政治制度,信念与国家机体,信念与各种不同的权力进行批判,这些批判仍以他认为黑格尔把观念变成了主体为出发点,按照马克思的立场,具体表达为“国家机体的各个不同的方面”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这是经验的事实”(P16),所以“从机体的一般观念通向国家机体或政治制度的特定观念的桥梁并没有架设起来,而且这座桥梁永远也架设不起来”(P18)。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的确如马克思所说的这样,他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论中的第1节“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便点出了他的法哲学不是建立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之上,而是概念的实现,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归属于客观精神之中,从这里很明白地看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纯理法哲学,而不是实践性法哲学,一般人都可以看出这点黑格尔的根本立场,可马克思却煞有介事地指出,“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哲学的因素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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