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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民法的合同解除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独解除合同;而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强调实质上的平等,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具备法定程序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解除对于我们今后相关立法和执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由于采取的分类标准和认识上的不同,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大部分学者依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从解除方式、解除条件和解除原因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但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解除合同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又称法定解除,依据主体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 还有的人认为,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以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由于分类标准的多样化以及这些标准之间的可交叉性,出现上述现象也是正常的。而且,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分类也有利于我们对它的全面认识,防止因考虑角度的片面性而造成立法或者执法上的遗漏或者错误。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意义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顺畅运行,各国一般都对提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作了规定。
  建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具体来讲主要有两点:
  第一、它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意识,提升综合竞争力。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人事制度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很长时间内缺乏对人才尊重和保护的意识,这导致了我国大量人才资源的流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长远发展。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人才在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来挖掘和挽留人才,尽量减少劳动合同解除频率,为企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它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进个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推进我国人才战略的实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利以及人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使得企业员工感觉到空前生存压力。为了保证自己不被提前解雇,一方面,其必定会严格遵守法律和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其也必定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知识水平以避免被淘汰,这无形之中大大提高了我国劳动者的总体素质,贯彻了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研究
  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得十分详尽,概括起来看,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种情况,其中每一种单方解除还分为若干种不同的情形。图示如下 :下面我们就按照这一示 意图的基本思路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解除的立法进行系统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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