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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看护保险制度考察

  根据市场利益对称原理,除了国家对公民基本利益的保障外,任何行为主体均须对其利益承担责任,养老制度也不应例外。为了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主体角色和责任,在保障公民基本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许多发达国家对养老保险进行了制度创新,其中日本看护保险下的基金制便是较有成效的方式之一。所谓基金制就是先一代人为了减少后代人的负担而自己承担一部分积累养老金的责任。具体是一个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在工作期间将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交给一个专门用于投资的基金机构,等其退休后,该基金再以其投资的回报向养老保险的参加者兑现当初承诺,养老保险参加者获得应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投资主体,就不仅限于国家和企业,同时也包括了受益人;养老保险金的运作(保值和增值)不完全由政府或企业负责,而是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机构,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托管人(养老保险基金机构)向资本市场投资获得回报,以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是,为了控制市场失灵,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阶段,以及鉴于日本养老保险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民营机构大肆赚取老龄群体的钱财,因此还需要政府对养老基金的运作加以管制,以保障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利益不受损失。所以,养老保险的市场运作机制还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在政府管制的情况下,只能是一种准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现,即以生活服务、生理关护等为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操作也可通过准市场化的机制,由所在社区的管理机构所建立的社区服务实体或所在社区内相关服务企业,通过服务竞争来实现。虽然日本看护保险在民营化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但日本的“看护保险”在实际运作中借助民间和私人企业,运用竞争机制为老年人口提供服务,这种动机和出发点值得肯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经济原则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服务,运用竞争机制提高为老年人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政府应对为老年人服务的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其服务地域、服务范围、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作出严格规定,并使之与城市的社区建设工作相结合,通过老年人所生活的社区的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尽可能完备的服务和照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保障原则,又符合我国社区、邻里人际相助、靠近家庭的传统习俗。
  
【参考文献】經濟廣報中心(財團法人)(1999)[高齢者介護問題に関するアンケート結果報告書(高龄者长期照护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报告书)]http://www.kkc.or.jp/japanese/release/1999/rel0617.html。
资料来源:看护保险法施行细则第2 章法律内容第1 条第4 款第1 则[指定居家服务事业者及指定
居家照護支援事業者];歧阜縣產業經濟振興中心[介護サービス事業の育成˙振興法案に係る調查研究报告书(培养及振兴长期照护事业法案相关调查报告书)],2001 年3 月。
資料來源:歧阜縣產業經濟振興中心[介護サービス事業の育成˙振興法案に係る調査研究報告書(培养及振兴长期照护事业法案相关调查报告书)],2001 年3 月。
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57页。
参见[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第145页。
资料来源:株式会社ウェブ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ズ网站(web communications corp.)[基础からの看护保険    (看护保险基础入门)]http://www16.big.or.jp/~kuniaki/base/。
杜鹏:《中国人口老龄化研究》,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陈信勇:《社会保障法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51页。
参见李珍:《关于中国退休年龄的实证分析》,载《中国社会保险》,1998年第四期。
参见王东进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刘学民 主编:《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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