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事业应该物质与精神并重
现行中国大陆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从经济保障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角色地位。但社会实践证明,养老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经费问题,当一个人年老以后,其不仅仅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生活的照顾和精神的慰藉。在这一方面,日本的看护保险的全方位的老人看护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事实上,我国城市社会中曾经出现、目前正在逐步得到强化的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老年人口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功能。社区作为地域性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其生活主体正是需要社会关护的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尽管青壮年也生活于社区,但他们更多参与的是各自职业的社会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讲,青壮年首先是“单位人”,其次才是“社区人”,而老年人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人”。我国目前的社区建设尽管具有一定程度的老年保障功能,但这只是基层社区工作者基于社区老年人口需要和尊老爱幼传统而进行的自发行为。现代社会作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单个人、单个群体或组织的行为即使对社会进步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也必须通过制度化来规范,因为制度化的人类行为才能最终保障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必须从资金保险的制度层面推进到生活服务、生理关护的制度操作层面,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三)建立全体公民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出:与日本传统具体的养老制度不同,1997年12月日本出台的《看护
保险法》所涵盖的对象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社会职业群体,而是全体国民,带有广泛性。这可以从《看护
保险法》第
一条看出。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提升全体国民的保健医疗及增进国民的福利。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广泛性很值得中国大陆借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陆目前的养老制度覆盖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现行制度下所谓的养老保险通常是针对城镇人口而言的,广大农村人口基本尚未纳入现行的养老制度。很多学者将这种现状称为双轨制。伴随着中国大陆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这将会影响中国大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因此,应合理借鉴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相关方面内容,建立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中国养老制度。
(四)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传统家庭看护向社会看护模式的转化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整体上经历家庭养老与国家养老两大阶段。养老保险模式的变迁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的劳动保险演变而来。1951年,我国就开始实行劳动保险并逐步形成了一种以企业为主导并辅助以一定社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筹集,由全国总工会组织实行全国统筹,职工无需缴纳。但1969年,财政部规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企业不再缴纳劳动保险金,企业员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从企业“营业外支出”账户列出,这样劳动保险完全就成了企业的责任。由于那时的企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并非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企业利润必须上交国家,而企业亏损则可以通过政府得到补偿,劳动保险支出对企业的损益并无影响,劳动保险的主体仍然是国家,保险对象是具有“公家人”身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干部,因而,这种“企业保险”实质上仍然是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自七八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策。社会保险主体的企业责任与国家责任开始分离,政府悄然后退使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主要落到了企业身上,企业的利益直接受到影响。一方面在经济意义上,企业保险待遇支出不同,难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由于退休职工数量大量增加,时的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越来越不平衡,其结果是导致传统国有企业难以与新兴的企业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保障意义上,企业经营本身的风险使许多企业难以抵御职工可能出现的大额支付的风险,难以保证职工待遇的兑现,从而使社会保险失去依托。为了避免这一风险,保障职工的利益,从1984年开始,国家劳动部在一些地区试行以“现收现付制”(即正在工作的一代人为已经退休的一代人支付养老金,而他们的养老金则等到下一代来支付)为主要形式的养老金社会统筹自七八年开始,强制要求企业为其员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但值得指出的是,这种以“现收现付制”为主要形式的养老金社会统筹模式仍然未能突破国家养老制度的框架,其实质依然是以国家为养老保险主体统收统支。这种养老模式存在两大致命缺陷:一是无法调动受益人参与的积极性,二是这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制度往往会损害正在工作的年轻一代人的利益,造成代际之间的不公平。但由于以完全积累方式取代现收现付不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大陆的养老财政模式必须在将来寻求到更为合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