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看护保事业的财源构件
改革后的日本养老制度财政运转模式从以前的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逐步转变为投资互助模式。这从日本1997年制定的《看护
保险法》可以看出。《看护
保险法》第七章第一节对看护费用的负担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日本看护保险事业的财源结构有三个方面组成,即保险费、政府财政和利用者的自付额。
1.保险费
《看护
保险法》规定,市町村为了安排看护保险事业所需的费用,必须征收保险费。目前,看护保险财源的50%来自保险费收入,其中17%由第1 号被保险人负担,33%由第2 号被保险人负担;其余的50%由政府负担。值得指出的是,被保险人须终身缴费,即使老人由家属或自费请人照护而一次都不利用看护保险给付者亦不例外,但只有对低收入者得以减低负担而由政府补助。
第1 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原则上从年金中扣缴,此称为特别征收,全国年金受给者大约八成由年金特别征收;年金给付不足以负担保险费者,个别向市町村缴纳,通常与国民健康保险费一同缴纳,此称为普通征收。市町村征收的保险费额,其标准由各地区保险主体(市町村及其议会)依当地服务量需求自行订定,因此不同地区之间征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日本行政当局2000 年度当初的估算,全国需要4.3 兆日圆的长期照护经费,平摊到所有国民个人身上,每人每月大约2,500 日圆。但是实际征收后,发现原先的估算稍有不足。所以2002 年度,全国65 岁以上老人平均每人每月保险费基准额为2,911日圆。保险费额按照每户所得分5 等级征收,但对于低收入户适度减轻征收(参阅表七)。
表七:第1 号被保险人(65 岁以上老人)的保险费额
等级 对象者 保险费
第1 等级 社会救助受给者 基准额×0.5 1398 日圆
第2 等级 住民税免课征者 基准额×0.7 2097 日圆
第3 等级 本人住民税免课征者 基准额 2796 日圆
第4 等级 本人收入未满250 万日圆者 基准额×1.2 3495 日圆
第5 等级 本人收入250 万日圆以上者 基准额×1.5 4194 日圆
資料來源:井手よしひろ(2000.10.6)[介護保険を考える]茨城县议会网站http://www.jsdi.or.jp/~y_ide/9611kaigo.htm。
各医疗保险体系中,第2 号被保险人看护保险给付提拨金的总额=(全国市町村所需的照护服务费总额×33%÷全国第2 号被保险人总数)×各医疗保险的第2号被保险人数。具体如下:受雇者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投保月额×看护保险费率(看护保险给付提拨金的总额÷各医疗保险全体第2 号被保险人投保月额的总额)(劳资各负担一半) 。企业受雇者所缴的看护保险费依所属医疗保险体系不同而不同,该费用与医疗保险费一同征收。例如,政管健保(中小企业受雇者保险)的医疗与看护保险的保险费为:一般保险费率8.5%+看护保险费率1.08%,但雇主负担一半;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非受雇者则由市町村征收,家中夫妇都满65 岁以上时,则负担2 份。
2.政府负担
市町村的保险给付财源,除利用者自己负担的10%以外,其余费用一半来自市民缴纳的保险费,另一半则由政府租税负担,其中中央负担25%,都道府县负担12.5%,市町村负担12.5%。自付额以外的看护保险财源当中,第1 号(65 岁以上老人)、第2 号被保险人(40-64 岁中高龄者)与政府三者间的比例大约是第1:2:3。第1 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其性质近似专款专用的地方税;第2 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中央基金集结后,和租税一同交付给市町村。老人人数多的地区,中央交付的统筹分配款相对较多;老人人数少的地区,中央交付的统筹分配款相对较少。换句话说,高龄化率高的市町村所获得的补助金较高;高龄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数的市町村,其第2 号被保险人缴交的保险费,透过全国集结后,移转至高龄化高的地区。同时,为安定市町村的看护保险财政,对于经济条件差而保险费征收不足的市町村,其不足额的1/2 由保险财政安定基金补助。但是,如果两个地区的老年人口数一样,则第1 号被保险人(65 岁以上老人)保险费高的地区,其由中央基金提拨来的统筹分配款也较高,以便鼓励老化程度高而有心照顾老人的市町村,充分利用此补助金发展地方福利。民众亦期待未来福利事业放手由地方自治模式处理。因此,日本的看护保险被期待为落实地方自治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