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看护服务具体提供者与经营领域。目前,在日本提供看护保险的机构主要包括有社会福利法人、地方公共团体、医疗法人、营利法人等所提供的老人照顾服务。这些机构的性质大体如下:社会福利法人为公设民营,公益法人、医疗法人、农协、NPO等为民间非营利,民间企业为民间营利,地方自治公共团体为公营性质。 民间企业可以参与的具体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居家访视照护(home help),居家访视入浴(机器辅佐),居家访视复健 ,居佳疗养管理指导(由医师进行居家治疗),日间照护(day service;包括身体照护及家事服务),日间复健(day care)
短期收容生活照护(short stay -short-term stay at care facility ),短期收容疗养照护(short stay-medical care services through a short-term stay),收容失智老人生活型照护(group home),私立老人安养之家(老人home),福利用具租售 ,住宅改善等等。对居家老人来说,由于民间企业、NPO 的加入,大幅提高了利用者取得居家照护服务的容易度以及选择多样化服务的可能性。 但值得指出的事,由于市场操作得不成熟,在看护保险制度实施初期,日本大量的民间企业投入长期照护市场;由于初期申请服务的利用量不足,不少企业陷入裁员、缩减规模,甚至合并或休业的困境,这是大出业者意外。目前,经过市场梳理,日本看护服务的提供者规模正趋于合理化。
二、看护
保险法之财务设计
世界各国社会实践证明,养老事业核心问题通常在于财政支持。因此,看护
保险法有关财务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日本看护保险制度能否长期有效运行。从目前的现况来看,与改革之前的日本养老事业财务设计相比,看护
保险法还是基本成功的。
(一)养老财政模式归纳与总结
虽然世界各国的具体养老制度因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但综观世界各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的方式来看,大概有以下三种主要模式:
1.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工薪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均可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国家不向劳动者本人征收任何养老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所需的全部资金都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或者说都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这种模式对国家的财政状况要求非常高,而且这种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仅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
2. 强制储蓄模式。强制储蓄模式也叫自我保障模式,它由新加坡模式与智利模式之分。这种保险制度下的保险基金来自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这种社会自我保障的做法必然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的投保费率较高,否则便无法得到足够的基金。因此,必须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水平也较高的情况下才能实行。
3.投资互助模式。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社会共同负担、社会共享的保险模式。它规定:每一个工薪劳动者和未在职的普通公民,都属于社会保险的参加者或保险对象。在职的企业雇员必须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在职的社会成员也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参加养老保险所履行的义务,才有资格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同时还规定,企业或雇主也必须按照企业工资的一定比例定期交纳保险费。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具体交纳的比例各国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德国规定,雇主和雇员都交纳工资额的 9.25% ,瑞士则规定,雇主和雇员交纳4.2%,还有的国家规定雇主交纳的比例要高于雇员的比例等。
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对资金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的科学性也很强。但全面衡量起来,这种保险方式具有很多优点。例如,保险基金来源比较丰富,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投保;层次较多,也可以满足社会各层次的不同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此外还有社会覆盖面宽等优点,还是比较科学的。美国是比较典型的投资互助式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趋向于采取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