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传播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强制式推行相关竞争法律制度,例如美国二战后对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改造;二是法律移植,这多数表现为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借鉴美国相关的竞争法律制度内容来建立健全本国的立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美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广泛传播也是美国市场竞争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推动了市场竞争文化在更广范围内的弘扬,对各国和世界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市场竞争文化半内源式
市场竞争文化半内源式是指社会虽然存在一定的自由竞争意识基础,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未能在该意识基础之上自我独立孕育出竞争法律制度,而借助了一定外在力量来完成的历史演变模式。这以德国最为典型。
(一)德国市场竞争文化产生基础与制约因素
德国作为古老欧洲的一个重要成员,本身浸透着自由主义。希汉(J.J.Sheehan)在《十九世纪的德国自由主义》一书中, 把1770—1847年确定为德国自由主义的起源时期。19世纪初期法国大革命以来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对德国的影响日盛,鉴于数千年专制统治的惨痛教训,德国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极力反对君主专制的统治制度,大力推行自由主义。这种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为德国的市场竞争文化的最终形成奠定了意识基础。这也是德国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念的重要原因。
竞争作为一种观念和价值,是自由主义“观念家族”中的重要一员。它同自由主义的历程难分难解,并受着自由主义传统和制度的影响。由于在19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经济观念被英法两国的思想和经验所吸收,而在德国的土地上依然处于边缘以及日耳曼传统的军国主义专制等影响;在19世纪的德国,这些传统和制度从来未向它在英国或法国那样获得广泛而深切的尊重。因此,德国的自由主义的根基比较脆弱。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德国市场竞争文化的独立形成。
(二)德国市场竞争文化的形成
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影响下,德国早期长期奉行自由竞争的竞争政策和原则。为了规范当时日趋混乱的竞争秩序,德国早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作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之一,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在德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渐兴起,并逐步对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构成为西、阻碍乃至破坏。因此,在20世纪初的1923年,德国曾以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制定了一部反垄断法——《卡特尔条例》,授权有关部门对滥用经济强权的行为进行追诉。然而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该条例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其后不久,纳粹党于1933年上台执政,利用德国深厚的普鲁士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传统,将德国社会迅速纳入国家统治轨道。德国竞争文化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战以后,在英美联军的强制管理下,德国逐步摆脱了传统的束缚。以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为核心的新自由经济学派领导的西德政府极力主张坚决抑制卡特尔等垄断形式,在“自由+秩序”的基础之上重建德国经济。1957年,德国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该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德国市场竞争文化的基本形成。
(三)德国市场竞争文化的发展与传播
在“自由+秩序”的基础上,重建德国经济成为此后历届政府的基本政策。在这种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强制推动下,从1965到1998年 ,德国议会先后对《反对限制竞争法》进行了六次修改,加强了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监督,增加了有关企业合并的控制规则,并逐步缩小了卡特尔里外适用的范围。在这一期间,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和消费者保护,德国先后对传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多次修改,其中,1986年5月和7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补与废除。另外,德国还新颁布了相关配套法规如《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折扣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大大促进了德国市场竞争文化的发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奥尔夫•博格指出,竞争管理机构在执行竞争法时,要做的应该是竞争的拥护者,通过适当的竞争倡导创造和维持竞争文化。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重要成员之一,其竞争文化也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日本为了适应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而在1934年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就是以德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蓝本而制定。
三、市场竞争文化外源式
市场竞争文化外源式是指社会在缺少自由竞争意识的情况下,通过移植先发国家竞争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培育出本国竞争文化的一种发展模式。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一)日本竞争文化的社会基础分析
虽然依据1985年日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通商及航海条约,日本不得限制进口并且进口关税限制在5%或更低,这意味日本市场是对世界开放的。但是受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制约,日本的经济立法并非一开始就完全以对与市场经济自身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为圭臬的。自明治维新到二战结束前,日本一直保持着政府主导型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俄战前的日本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植和保护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反映在法律领域,无论在维新之初废除封建经济体制、开辟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空间,还是在二战前各个时期出于军国主义扩张战争需要对于社会经济强制推进,立法首先考虑的并非经济运行规律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主要是基于国家政治战略对于社会经济的主观愿望与要求,并以此为终极指归。 客观地讲,二战以前的日本是没有市场竞争文化孕育的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