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规制经营者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执法机关的执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查处本国境内违反法律绝对禁止的经营行为,例如虚假广告宣传。二是对本国法律并不绝对禁止的经营行为进行性质审查并做出合理的决定,例如对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豁免情况。三是合理行使域外管辖权,例如影响到本国市场竞争的跨国公司合并进行合理行使反垄断法管辖权利。
科学竞争执法机制应该同时做到以下七点要求: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依法定权限进行执法;三是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四是明确执法标准与细则;五是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六是保持执法整体过程高度透明化;七是保障执法效率。
(二)积极披露与制止有损害于市场竞争的政府决策
虽然竞争政策是产业政策的基础与起点,产业政策是竞争政策的辅助和补充,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特定的领域与时间往往发生分野。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分野比较大时,竞争执法机关则应该认真审视产业政策的科学性。如果产业政策部门推出的产业政策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竞争执法机关则应该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披露该产业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并通过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制止影响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或政府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个方面,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做得比较好。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融合得比较好,所以也就内容就非常淡化。例如美国,1984年9月的美国《经济问题杂志》曾经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 ”这个得益于美国传统优良的市场竞争文化氛围。
(三)积极宣传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竞争执法仅包括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行为,广义上的竞争执法还包括对竞争法律制度的宣传。对竞争法律制度的广泛宣传可以公众提供理解竞争政策的机遇与平台,使他们领悟到竞争执法对其所能带来的好处,从而为竞争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有的国家甚至还将对竞争法的研究与完善纳入竞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例如瑞典。瑞典的执法机关是竞争局,其隶属于瑞典工业、就业与交通部,但它是独立的机构,执法过程中不受任何部门的干预。竞争局的职责是:①负责实施竞争法;②提出修改竞争法律的建议;③宣传竞争文化;④促进研究。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瑞典将对竞争文化的宣传纳入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宣传竞争法律制度与宣传竞争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前者仅涵盖的范畴较后者相对狭窄。
四、消费者超过否定经营者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行为
消费者是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意识形态与行为表现是市场竞争文化不可缺少的部分。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竞争文化中,消费者因具备以下意识并积极践行。
(一)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消费者权益
在日常的生活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常发生,例如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此当消费者在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而且应该积极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失衡问题,很多国家还成立了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保护运动。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则应该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自我权利保护。这是市场竞争文化对其最低层次的要求。
(二)积极举报经营者违法竞争行为
虽然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市场经济中两大利益对立集团,但是特定的侵权行为所涉及到的对象并不具有对称性。按照市场竞争文化的内涵要求,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应积极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未受到侵害的知情消费者最理想的表现是积极举报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例如特定的自然人知道某经营者在制造伪劣产品,虽然该自然人及其家属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不会使用该伪劣产品;但其最理想的表现不是持漠视态度,而是积极过各种途径举报经营者不法行为,使该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得到及时阻止和控制。为了培育消费者这种良好的市场竞争文化,很多国家建立了消费者举报激励机制。其不仅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的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办法。
(三)拒绝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产品
在市场营销学理论中,消费者总和等于市场。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或者产品的不到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那么这些企业也就失去在市场立足的空间。因此,消费者如果能够放弃自身短期的利益而坚决抵制有害于市场竞争秩序的所有经营者违法行为,那么不正当竞争现象也将不复存在。消费者拒绝事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市场竞争文化高度发达的表现。实践中,由于各种利害关系影响,一般很少国家的市场竞争文化能达到这种程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存在消费者购买明知道是仿冒或仿造名牌的商品现象。这就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与繁衍的生存空间。
以上是市场竞争文化在理论上所应涵盖的内容,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但在社会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市场竞争文化都尚未达到我们前面所阐述的理想状态所应具备的内容。当前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所客观存在的竞争文化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缺。虽然理论与实践常常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可能无法培出完整的市场竞争文化;但是,竞争文化的存在与否和竞争文化发展程度是个“质”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一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政府所要做的是如何建立与如何在可能性条件下去完善本国的市场竞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