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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竞争文化的法律分析

  (三)维护市场竞争环境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创造出良好的宏观竞争环境后,还应该积极通过各种方法来维护这种良好竞争环境下所产生的微观市场竞争环境的持续存在。从目前世界各国实践来看,维护这种良好竞争环境的成熟做法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竞争法律制度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竞争法律制度通常是一个国家竞争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文化中,法律制度不仅对经营者提出了诸多的法律要求,同时也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从事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可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具体类型。由于行政性垄断既不会促进竞争进一步扩展,也无法将竞争引向高级化,它始终与竞争处于一种对抗的、此消彼长得紧张状态。因此,在行政性垄断与竞争之间永远找不到经济垄断中垄断(结构)与竞争那样的合题。 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所以,政府及其部门应清醒地意识到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并自觉地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对市场管理权力,不从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经营者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
  经营者的良好竞争意识与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文化的核心内容,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代表着一个国家市场竞争文化的发展水平与程度。
  (一)保持市场竞争的存在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没有竞争市场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因此,保持市场存在竞争是市场竞争文化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根据主观意识和与具体行为的差异,可以将经营者对市场竞争的维持分为两大类:
  1、积极型。积极型是指当特定范围内的竞争对手遭遇到经营上严重困难而即将可能被市场淘汰出局的情况下,经营者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援助竞争对手以帮助竞争对手渡过市场难关,使其可以继续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从而保持相关市场存在竞争活力。积极型维护市场竞争既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也不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义务;而是经营者对竞争自我认识升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社会价值取向表现。由于积极型本身不存在任何的强加义务以及现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所以这类情形在市场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少。但这并不等于否定其的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就存在这样的真实案例。
  2、消极型。消极型是指经营者不从事反垄断法律制度所禁止垄断行为,从而保持市场存在竞争情形。本文所指的垄断行为进包括:①限制市场竞争协议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协议是指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消极型是对市场竞争维护的最低层次,具有强制性。
  (二)正当参与市场竞争
  经营者不仅要保持市场存在竞争,而且还要正当参与这种市场竞争活动。正当参与市场竞争活动就是要求经营者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而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实施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像垄断行为那样直接破坏市场结构,但由于其发生在几乎所有的领域,是大量存在、经常出现的商业现象。这可能使市场经济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甚至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其危害性也是不容低估的。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形式多样,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对象上采取复合立法体例。一方面通过概括性条款来覆盖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式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危害特别严重或者经常出现行为作出规定,例如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等。因此,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无论是在意识上还是在具体行为上, 不仅要遵守有关具体规定,还应积极贯彻有关原则性规定。
  (三)适度展开竞争
  虽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但是竞争并不是最终目的。现代社会强调竞争的反垄断政策的主要着眼点是增进效率。 社会实践证明,过度的市场竞争也可能是非效率的。所以有的专家在探讨我国电信行业改革时指出“一定要引入竞争,但引入的不能是完全竞争,而是适度竞争、有效竞争。”
  适度竞争要求经营者做到以下两个方面要求:一是与竞争对手展开适度竞争,避免两败俱伤局面的出现。为了防止恶性市场竞争行为,有的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调控市场竞争程度。例如法国政府规定,在一定的幅射区域内不能同时开两个大型超市;一个连锁企业不能在同一区域开3家以上的店铺。 二是经营者适度促进上下游企业之间竞争。传统的上下企业之间关系虽然能使采购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但却隐藏着很大风险,比如供货质量参差不齐、主要的供应商因价格竞争过度而破产等,所以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了供应商营销。
  三、竞争执法机关积极执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适用是以被规制对象行为发生偏差为前提,这决定了竞争执法制度在整个竞争法中的重要地位。竞争执法机关的积极执法不仅是市场竞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竞争文化的重要途径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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