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执法中对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认定上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执法机关最终都能够对企业实施的价格是否超高问题作出相对科学的回答。因此,对企业超高定价行为的规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结束语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保障本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来对企业超高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例如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第三条、波兰的《反垄断法》第七条、俄罗斯的《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等。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只是在《
价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维护价格秩序角度对超高定价行为作了零星的规定。可喜的是,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反垄断法》则专门对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将为我国规制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超高定价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1.王保树主编/文学国著:《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56页。
2.参见N.Gregory Mankiw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三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
3.理查德.A.波斯纳著/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Richard A.Posner, “The Social Cost of Monopoly and Regulation”,83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07, 1975.
4.理查德.A.波斯纳著/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See Harvey Leibenstein , Beyond Economic Man (1980) .
5.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9日,第3版。
6.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62页。
7.王保树主编/文学国著:《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426页。
8.参见P.贝伦斯 “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9.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很多其他市场参与者必然会试图进入存在超高定价的行业,这时实施超高定价的企业必然会疯狂地使用阻止进入定价方法即降低价格对那些企图进入该市场参与分享高额利润的新进入者进行威胁和驱逐以维持其垄断地位,这在美国反垄断做法被称为垄断化行为,是受到《谢尔曼法》第二条禁止的,因为虽然它没有低于成本价格,但与传统反垄断法上的低价倾销行为一样,同样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因此我国很多学者认为,以低于成本价或虽然高于成本价格但低于正常利润幅度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样属于低价倾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