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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与规制

  首先,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一个假设前提之上的,即市场中不存在任何进入壁垒,但社会现实却无法支持这一假设前提。换句话讲,这样的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一个健康的市场中也总是存在形形色色的进入壁垒,例如政府为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管制造成的壁垒、企业凭借自身特定的技术或者规模形成的壁垒、政府滥用权利形成的壁垒等等,市场基本上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因此,企业实质上无法自由地在不同市场中进出,即使可能存在自由进出的机会,但是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才可以完成。 这实质上导致了价格机制在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中的失败。根据市场和政府二元论的观点,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以矫正和恢复市场调节功能。既然某些领域的超高定价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来得到控制和调节,那么反垄断执法理所当然地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其次,“超高定价没有减少社会总福利”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成立,并不具有普遍性。从经济学角度讲,社会总福利=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商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这个公式,只有当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并未导致消费者需求减少时,社会总福利才不会减少,这时的超高定价导致的结果只不过是将消费者的福利转移到生产者这一方,即上述观点所谓的仅仅影响了这种福利的分配。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超额定价往往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进而引发消费需求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高额的利润,企业往往采取减少产量,从而进一步造成社会总福利无谓的损失。值得指出的是,垄断者为了获取超高利润会耗费更多的社会成本与资源。例如,第一,垄断者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它会把许多资源投到非生产性活动中去 ;第二,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成本跟花费社会更多生产成本的产品对垄断产品进行替代所产生的成本一样,也是垄断成本 ;第三,垄断者支付的另一大成本是对庞大垄断组织进行管理时产生的浪费和无效。 所以,超高定价总会造成社会总福利的减少,对之采取适当的法律规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视野拓展
  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研究往往落脚于超高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侵害,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重要价值目标甚至是唯一的目标,那么作为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超高定价行为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虽然这种研究方法与落脚点本身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既然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那么,其对超高定价的规制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考虑。换句话讲,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对规制超高定价必要性的研究目光有点狭隘。其实,超高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剥夺只是其危害性最为肤浅的一种表象,从深层次来讲,它无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还是社会公共秩序都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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