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与规制
丁茂中
【摘要】虽然在规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超高定价行为中存在很多的技术性困难,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对企业超高定价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失灵决定了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保障本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来对企业超高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对超高定价的法律规制一般分两大步骤即主体识别与价格认定。
【关键词】超高定价;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反垄断法
【全文】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扩大,世界范围内逐步掀起一场消费者主权运动。受此思潮的影响,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各国反垄断法重要目标之一。因此,作为垄断企业剥夺消费者应有福利手段的超高定价理所当然地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对象。但是,由于缺乏对超高定价认定的客观标准,各国反垄断实际执法中很少对此类案件作出有罪裁决,美国法院甚至在有的判决中认为,企业提高价格行为只要没产生反竞争的后果就是合法的甚至是有利于竞争的,法律不应干涉。这使得各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超高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更为严重的是,人们甚至怀疑是否有必要对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规制。尽管如此,但从目前社会现实来看,对垄断企业超高定价行为的规制不仅是有必要的,而且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来源于实践,既然社会现实需要对超高定价行为进行规制,那么从理论上讲,对超高定价规制不仅是必要的,也应该是可行的。本文尝试通过相关的分析来对规制超高定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进一步的阐述与研究,期望能为规制超高定价性的立法和执法有所裨益。
一、规制超高定价的必要性研究
(一)观点批判
在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经济学界曾经出现过一种观点,其认为:“超高定价不是反竞争的,因为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里,若一个企业总是将其价格定在超高的水平,会吸引更多的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自然会使这种超高的价格降下来。因此,超高定价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受到反垄断当局的关注。事实上,超高定价没有减少总的社会福利,仅仅影响了这种福利的分配。” 这种观点实质上完全否定了对超高定价规制的必要性,它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均无此类禁止规定,二是相关司法判例十分稀缺。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存在一些可取之处,但总体上还是存在很大缺陷的,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