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又说回来,既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在当初的七日内告知了我们,为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要表示“正在研究”?虽然我们在法院方面“电话告知到国家计划委员会申请解决”之后,于9月11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去了“坚持起诉请求函”,但距离现在也有一个月了,算来也过去了4个“7日”了,那么,这家法院还在“研究”什么呢?研究这个案件的受理呢?还是研究如何对付我们呢?既然早就已经“电话告知”了,想必作为严肃的审判机关,作为一家专门人民法院,应该是经过“认真研究”了的,何况那位电话告知我们的“刘姓法官”也在电话中说法院作了反复研究。于是,我不禁又要问了:我们的三个起诉状中既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又符合管辖规定,这么简单的一起铁路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你们还在研究来研究去,拖过来拖过去,时而说我们起诉了铁道部“搞大了”,时而建议我们把铁道部撤下来,时而到我们所在的上海政法学院找领导游说,时而告知我们去国家计划委员会去申请解决,时而又毫无法律根据地发“通知”要求我们去法院向我们“当面释明”,时而又对媒体说“正在研究”,这还真让我们搞不懂了。行使一个神圣但又简单的诉权,还真是难于在悬崖绝壁上倒走钢丝绳!
疑问三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那位“刘姓法官”既然已经接受了记者采访,并且我还厚道地推定你经过了“批准”,那么,为什么还捂捂盖盖、遮遮掩掩地说“不便向媒体透露详情”?以这样一种姿态对付媒体,我不会轻易认定这是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比照当初在电话中告知我们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那股生硬态度,我倒觉得面对媒体,上海铁路法院应该更加理直气壮才是。如实地向记者讲述法院当初为什么不处理本案,如实地向记者讲述为什么要通过告知方式答复作为起诉人的我们,如实地向记者讲述当初是怎么电话告知我们的,如实地向记者讲述为什么“不便向媒体透露详情”。难道这里面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吗?还是生怕再被录音以防出丑?当然,如果严格按照最高院的“慎言”要求,以这种方式对付媒体也不失为一种妙方,这也是许多法院对付媒体的一种通常回答方式。但是,从媒体对法院的监督权的角度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面对媒体不应该如此暧昧,相反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媒体“当面释明”。
报道还说“这位法官还表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9月18日以快递方式,分别向李绍章和张进德发出了通知,通知两人在9月19日下午14时到法院立案庭,就其所提出案件起诉问题,予以当面释明,但他们没有来”。对此,我早就想在文章中披露这一事实,但一直没来找到合适的机会。这次既然法官提到这个细节了,那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之所以给我们发出那样一个“通知”,起因于我们的三份“坚持起诉请求函”。在法院电话告知我们到国家发改委申请解决后,我们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准备坚持起诉,撰写“坚持起诉请求函”,并挂号邮寄给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在法院收到我们的函件后,就以快递的方式给我们发来了两份通知,要求我们去法院,说什么就我们的起诉“当面释明”。我们在收到这份“通知”后,不约而同地质问:我们的起诉一不缺当事人,二不缺诉讼请求,三不缺事实和理由,四不缺必要的证据,五不缺起诉人签名,六不缺辞呈的法院名称,七不缺起诉年月日落款,八不缺诉状和证据登记收据,九不缺诉状副本,十不缺其他补充材料,凭什么受到法院吆来喝去、指来使去?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随意发出“通知”对起诉人发号施令?从方便当事人起诉的角度来讲,上海铁路法院可以通过电话解决或者打发作为起诉人的我们,并且已经在“告知”上采取了这一方式,为什么还要专门跑去一趟“当面释明”?难不成又勾起了对我那次“电话录音”的尴尬回忆?
从
民事诉讼法的最起码要求来看,作为起诉人,我们在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应该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尊重法律规则,尊重公民诉权,尊重法院威信和尊严,在7日的审查期限内,如果我们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发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符合,则要作出不受理的裁定。这么鲜明的法律规定摆在中国公民面前,摆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面前,摆在那位“刘姓法官”面前,那么,凭什么还要多此一举,非要显示一下“装老大”的自大态度不可呢?这是十分滑稽的一个动作,并且这明显是对我们诉权的进一步“堵截”。我们只知道在本案中,我和我的同事张进德是起诉人;同时,作为法学教师,我们也深知必须恪守
民事诉讼法,也会尊重
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诉权,更会履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但我们却不会对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有任何的纵容与屈从!我们也只会愿意看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的裁定,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还必须要履行“送达”义务。对此,我们当即作出决定,“有来有往”、“对等处理”。于是,我们于次日撰写了针对三份起诉的三份“回函”,并把此前“坚持起诉请求函”中使用的“贵院”称呼在这次的“回函”中统一改口,不再称“贵院”而是称“你院”。三份回函发去之后,至今已有20多天了,但依然没有任何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