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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实务思考

(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公布的案例“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在本案中,两次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琛琰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10)《法制日报》2005年5月20日第5版报道,包头空难遇难者遗孀起诉中国民航总局没有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此案虽然在一审被法院驳回,但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指向的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家属告的是行政不作为,没有告这个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告的是不制定相关规章的行为,重点在“不制定”,而“不制定”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相反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
(11)《批复》全文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12)参见应松年:《推进“服务政府”的坚实一步??评最高法院法释(2001)23号司法解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8日。
(13)参见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14)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5)参见朱新力:《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16)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7)参见黄金富:《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中的几个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8)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经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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