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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实务思考

  3、被申请人行为合法,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二是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这时均不应适用维持的决定类型,因为申请人只是要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进行审查,并没有要求审查被申请人的履行行为或者拒绝履行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复议机关也不应当在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中审查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内容是否合法,因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认为应当适用“对申请人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决定类型较为妥当,(24)期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或者国务院法制办进行统一规定。
  
【注释】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
(2)2003年、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已结案件中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分别为2292件、2988件,增长30%。关于全国行政复议方面的统计资料搜索未得。
(3)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案例“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1年,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2002年,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2003年,公布了案例“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和“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4年公布了案例“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和“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这些司法解释和案例是本文的部分论据。
(4)参见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5)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参见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3〕2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9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
(8)参见《法制日报》2005年5月2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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