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实务思考

  三、行政不作为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不作为复议申请要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始得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条件主要在于申请期限、申请事实、申请人三个方面: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基于定纷止争,促使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关系,法律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相对人救济权利、途径、期限,但是行政不作为一般表现为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文书,相对人也无从获知复议、诉讼的权利。从法理上讲,如果行政机关不告知救济权利,则产生对相对人有利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制度已经体现了这一点。(19)但行政复议法过于简单,一律规定以六十日为限。对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制度,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机关有明示拒绝行为,并告知了复议期限,可以从相对人知道该拒绝行为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提出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在行政作为类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应当证明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而在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中,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由履行行政职责是否合法适当,转变为应不应当履行职责。前文述及,行政不作为的构成以特定法律事实的成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已经弥补了行政诉讼法的不足,(20)行政复议法也应当加以完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不仅需要特定的法律事实,还必须具备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但是行政机关在掌握行政法律规范方面明显优于相对人,证据由哪一方掌握和控制,则应由那一方提出,以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因此申请人仅需要有特定法律事实的证据即可,至于该法律事产生的行政法律效果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职责则是被申请人的举证范围。
  3、申请人适格。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利害关系的人理所当然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与履行职责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以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3〕57号)提出,“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定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只允许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不能充分保护其权益,应当认为只要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有侵害的可能,即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职责的复议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