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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实务思考

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实务思考


郭菲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作为;实务
【全文】
  当前,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申请明显增多,涉及到房管、卫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所申请的事项有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不履行行政确认职责等。在承办这些案件时,最大的困难是行政复议法中直接约束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的条款比较少,绝大部分内容是建立在以作为行为为本位来理解行政行为之上的,而行政作为类复议案件不同于不作为类复议案件,前者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对不对,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应不应当作为,因此两类案件在诸如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方面存在实质差异。同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为行政相对人寻求合法权益的救济提供稳定的法律渠道。因此,现实的要求与法律依据欠缺之间的矛盾促使我们一方面期待行政复议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尽快出台,另一方面对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进行一些实务上的思考。
  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概言之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各层级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渐次明确、科学,(1)从而逐步减少了职权交叉、管理空白的现象,在行政相对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方面建立良好基础;二是民众权利意识的增进,不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要面对民众的监督,殆于行使职权同样要受追究,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较大增长;(2)三是法律制度的改善,支持了民众的诉求,对比《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八)、(九)、(十)项,不难发现,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涉及行政不作为的事项得到扩展。在行政诉讼方面,虽然行政诉讼法多年没有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案例则事实上加强了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3)由是可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及学理研究成果,参照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类复议案件实务进行建设性的探讨,厘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能的。
  一、关于行政不作为的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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