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约翰·密尔的自由理论

  下面我来解释这段话。因为这段话以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阐释了自由主义在个人自由和社会政治控制上的关系,他说:“人类要是干涉一个人自由的话,唯一的理由就是自我防卫(self-protection),你不能用其他的理由去干涉别人的行为,如果是一个野蛮社会的话,就不必说了,因为密尔在一开始的导论里面专门讲过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区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惟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harm)。所以,读密尔论自由的时候危害(harm)是一个很关键的词。若说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这个为了别人的好处来强迫别人如此行为或者不如此行为,这个有个英文名词叫做“父爱主义”(paternalism),密尔是坚决拒绝“父爱主义”的,法律唯一的机器特别是刑法就是来阻止危害(harm),法律不能因为为了它的好处,说这样子对你好,密尔说这个理由说服是可以的,但就法律的手段惩罚是不行的。为了了解这一点,密尔下面这段话也是很重要的,他把人们的行为分为涉及他人的行为和涉及本人的行为。密尔的原则是,只有涉他的行为社会才需对社会负责,完全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我自己是自己的最高统帅者,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涉他的行为有一个划分的标准,什么叫涉他行为?密尔对涉他的行为有一个界定,中文翻译为直接地、毋需推论地,英文叫做directly, in the first instance,密尔在著作当中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如果有一个父亲挥霍无度,把本该留给儿子继承的钱自己挥霍完了,儿子因此就得不到任何继承,说父亲的这个行为是不是危害(harm),是不是涉他行为呢?密尔说:“NO,为什么?密尔说困难并不是因为这个父亲挥霍无度而浪费,完全可能是因为这个父亲又把这些钱用来进行一些审慎的经过精心考虑的投资,但是不幸这个投资失败了,父亲难道该为这个行为负责任吗?当然不能!所以,密尔讲涉他的行为是非常严格的,你是不能推论的,我自己涉及了他,这个“涉”所指的是伤害,这种“伤害”不是所谓的让人觉得不喜欢而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损害”(perceptible damage),具体包括:身体毁伤、强行拘禁、金钱损失、名誉损害、毁约等等。
  下面我把密尔这本书也是最核心的一段话念一下,这段话构成密尔整个自由理论最核心的观点,他基本的出发点是,个人的自由在实际行为中是绝对的,任何政治的权利和社会的权利对那些实际的行为不能作任何的干涉,都没有干涉的权利。其中有两句格言是: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密尔提到他对paternalism “父爱主义”的反对,你干涉别人的理由只有一点,就是“伤害”他人,密尔讲,对于一个人的福祉,他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事情上,任何人对他人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其实还有另外一段话我经常用,对于个人的利益本人是最关切的,而且本人也是理解最深的,因此,密尔以这个理据拒绝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以为了他好来作为理由,来干涉他人的行为。
  第四个问题,自由的内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