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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法治理模式的变迁

  由于家法和法律的同源性,在中国进入王朝时代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法和法律一直没有分开。夏商周时期是中国从原始社会进入王朝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此一时期国与家尚未明确区分,国便是君王之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这一时期家法的形态为宗族法,学界称为宗法。所谓宗法,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 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确立继承顺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其兄弟,建立多个有血缘关系的诸侯国。宗族法是夏商周协调中央王朝与诸侯国最重要的方式。史书记载,夏王中康失国,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诸侯斟灌氏、斟寻氏。商代宗法趋于严密,出土的甲骨文卜辞多次出现“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字样。周时宗法制度完善,周王在国与家中都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首先,周王是占统治地位的姬姓大家族的族长,通过族长的身份控制着姬姓家族;其次,周王是天下的“大宗”,周王分封的同姓诸侯是处于臣属地位的“小宗”,通过大小宗的权力义务关系实现对天下的控制。宗法制是我国最早的国家治理模式,同时由于家国一体的王权组织形式也使得它成为了最早的家法治理模式。夏商周三代人们“家”的观念要强于“国”的观念,三代的国君并没有将大量存在的诸侯国视为威胁,而诸侯国也认同天下同属一家。因此,与其说夏商周是在治国,而不如说三代是在治家。
  中国家庭发展总的趋势是从宗族到家族或者大家庭再到现在的个体家庭。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在诸侯争霸中取得优势,纷纷进行变法。削弱宗族势力,废除分封制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秦国商鞅变法制定二十级爵制度,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另外从血缘关系上讲,分封之后经历数代之后血缘关系明显疏远。因此靠血缘维系的统治模式呈现出软弱无力的状态,宗法的功能在不断的弱化。家庭的宗法治理模式走向衰微,并向家族法治理模式转变。家族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下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族法。
  秦朝统一天下之后,废除分封制,宗法的“表”即大小宗关系不复存在。与此同时人们对国家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国与家开始被作为不同的概念分开理解。因此,从秦朝以后,家法同法律出现了根本性的分离。秦汉时一些家族凭借政治地位、经济力量以及人丁兴旺等优势,形成强宗大族。至东汉,由于王朝是在豪强地主的支持下建立的,所以豪强地主享有政治以及经济上的特权。他们筑堡坞,置部曲,建立封建庄园,把持地方政治,战乱时建立私家武装,形成割据势力。这种强宗大族的进一步发展则是魏晋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制度的出现 。为了使本族得以长久把持国家政治,士族门阀不仅需要在国家的法律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且需要制定家族规范进行地位上的自我提高以及培养约束本族子弟。因此当时名门望族都有自己的家法进行自我标榜。如西晋司隶校尉刘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妇当拜墓,携宾客亲属数十乘,载酒食而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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