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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O. J. 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后记

 
  谈及“合作条件”时,东来兄颇具主将气度,对我这个“远来的和尚”格外优惠照顾。在商定的全书重大案例之中,除了以前写过的之外,我可以任意优先挑选自己感兴趣的10个案例,把那些枯燥乏味、史料难觅、不易发挥但却意义重大、不可或缺的“疑难案例”,一骨脑全甩给了两位合作者。这样,连捧带劝加优惠,我晕晕乎乎地被东来拉上了“宪政贼船”。
 
  我虽然享受优惠照顾,头疼的事仍然很多。每天下班回家,忙完家事俗务之后,整点儿吃喝玩乐或自我解惑的业余爱好还蛮有精神,但真要是有个出版合同悬在头上,限期交活儿,则多少有些赶鸭子上架的窘迫无奈之感。每当被迫捧起一堆法律参考书开读时,时间不必太久,30分钟后就已昏昏欲眠,有时甚至感觉需要启用火柴棍,在眼皮之间“苦撑待变”才行。
 
  有一次,闺女见我枯坐电脑之前,睡意朦胧,貌似呆瓜,半天敲不出一个字来,遂好奇地问了一句:“你这是在加班吗?”我赶紧正色答道:“这难道还没看出来吗?你爹正在潜心研究辛普森这个世纪大案!”她略有点儿吃惊:“辛普森案要是研究透了,您肯定能得普利策奖(Pulitzer Prize)。”这是一种典型的美式恭维,明知是个歪瓜裂枣,难成大器,但仍然要以正面表扬和鼓励打气为主。我对闺女戏言:“区区普利策奖何足挂齿,今儿个先给你透个底儿吧,你爹这回是直奔诺贝尔奖去了。”
 
  《美国宪政历程》出版后,笔者收到一些热心读者来信,其中半数以上涉及辛普森案之谜。有的提出案情分析,有的高谈“大胆设想”,有的提供“破案线索”。个别读者刨根问底:究竟谁是杀人凶手?辛普森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实话实说,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对辛普森案的分析和介绍,读者可能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地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6
 
  令人遗憾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公正的程序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结果。有时,违法抄家,违规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于一时一地,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胡作非为,危害民众,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
 
  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刑事程序的确存在诸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那种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和壮丽事业,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司法制度或刑事程序。原因很简单,人所创造的制度和程序,不可能完美无缺;退一步说,即使制度和程序完美无缺,操作与执行制度和程序的个人也不可能完美无瑕。由此而言,人性的弱点和缺陷使宪政法治成为必要,人性的善良和智慧又使宪政法治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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