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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O. J. 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后记

 
  这一经历,使我对美国法律兴趣大增。工作之余,开始阅读一些美国政治、法律和案例方面的闲书,其中蕴藏的超凡智慧、无穷勇气、深邃哲理,使我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深受触动。美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赋予平民百姓与官府警察分庭抗礼的权利。常听人说,自古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没有法制法律。可是,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从大秦律、大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中国古代各项法律之完备,世所罕见,令人咋舌。但是,这些法律皆以维护皇权官权至高无上、以严刑峻法对付平民百姓为特征。相比之下,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法律以限制官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特色。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高无上,其裁决一言九鼎,判例兼具“立法”效能,不仅能使总统俯首听命,而且还能推翻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立法。
 
  出于好奇,同时基于从第一手资料入手的考虑,我利用互联网法律资源的便利快捷,下载并拜读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案的判决书。顺便罗嗦一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许多法律和制度系通过司法裁决建立,准确地说,是法官在案件的判决书中以“讲道理”的方式创立。美国的法院,尤其是非民选兼终身制的各级联邦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拥有“超级立法院”的巨大权力,故对法官素质要求极高!
 
  相比之下,因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影响,中国法院在判决时不必详述理由,而是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照本宣科即可,故有人戏称判决书“不讲理”。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撰文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 3,极具前瞻,轰动一时。但是,在判决书“不讲理”,法院缺乏“司法审查”大权,审案裁决无需“遵循前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多为“半路出家”的司法环境中,“复转军人”中的一些精英,经过基本的法律培训之后,改行从事司法工作,以应一时之急,似乎不算太出格。如果法院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法官素质出类拔萃,超群绝伦,恐怕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言归正传。美国法律博大精深,浩如烟海,复杂多元,立体交叉;法官皆为人杰精英,满腹经纶,通今博古,其判决书高瞻远瞩,法理深邃,旁征博引,长篇大论,但文字上往往诘屈聱牙,晦涩难解,令人望而却步。出乎意料的是,由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主持撰写的米兰达案裁决,短小精悍,朴实无华,贴近生活,源于实践,启人深思。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职)曾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4 同样,对法律的解释,并非总是与深奥艰涩的法理或严谨苛刻的逻辑密切相关。在法理和逻辑之外,历史、政治、社会以及个人的经验同样重要。理解法律的关键之处,时常存在于法律之外。
 
  拜读了米兰达案判决书后,我顺藤摸瓜,阅读了沃伦大法官的回忆录,蓦然间,产生一种有话要说的奇特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一向玩乐丧志,缺乏毅力,文思枯涩,举笔维艰,但这次竟然一反常态,文思泉涌,下笔如风,速成一稿,题为“米兰达法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当即投给了《读书》杂志。大约半年后,这篇小文在《读书》2000年第7期登出。美中不足的是,编辑删节了二千余字,恰好把文中提及沃伦回忆录的内容给掐掉了,结果使某些细心的读者感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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