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之后,他重获自由。亲朋好友好奇,赶紧登门探望。相见之时,只见这位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挺的去。这位仁兄回答说,狱中待遇不像想象得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最头疼的是一天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香肠、火腿三明治、披萨饼等,恍惚之际,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那可真叫苦不堪言,第一天不舒服,第二天直犯愁,第三天特难受,第四天贼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老美狱友颇为好奇,咋整的不吃不喝呢?得知缘由后,狱友一脸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厮同样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说完,狱友咽着口水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我深深感到,美国的监狱和法律简直形同儿戏。美国刑事司法给世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还要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执法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罪犯的法律法规还要多;律师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能耐,好像为民请命、维护正义的本领还要大;由清一色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好像比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还要有权威。如此以来,美国司法制度和判决时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裁决中,确立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堪称“最荒唐”的判决。大约在1988年前后,中央电视台曾播出美国警匪题材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该剧当年给我印象最深之处,恰恰正是亨特警官每次擒获案犯时,高声吆喝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旅美学习工作多年后,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觉得美国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在相当程度上被过分渲染和夸大了。针对此类夸大,瑞典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古纳•米达尔(Gunnar Myrdal)曾评论道:“美国人调查自己的错误,把它记录在案,然后站在屋顶上高声宣扬,以最严苛的措辞控诉自己,包括谴责伪善。如果说整个世界都充分了解美国的政治腐败、有组织的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弊端的话,那主要并非由于其特别邪恶,而是由于美国人自己爱宣扬缺点。” 2 当然,如果没有对公民权利和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美国人这种“自己爱宣扬缺点”的“爱好”或“毛病”,可不是一般人敢随意沾染的。
就整体而言,美国堪称一个法律完备和治安有序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尽管如此,“米兰达警告”对我来说仍然是个难解之谜。美国最高法院为何如此荒唐断案?大法官的脑袋瓜是否有点儿毛病?信不信由你,这些法律问题使我深感困惑。1996年,我任职于一家由数位女士经营的电脑公司。因涉嫌以虚假信息投标联邦政府“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项目下的电脑软件工程,这家小公司一度遭到联邦调查局暗中调查。在公司员工会议上,老板临时聘请的一位大牌律师反复告诫,如遇联邦调查局特工“登门拜访”,一定要“保持沉默”,把律师的名片递上去即可,不要被那帮“狗娘养的”狐假虎威、威迫利诱所吓倒。律师特别强调,《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不仅保护美国公民,而且也保护外国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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