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倾销申请中的实务问题

  在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实践过程中,我也感到了中国反倾销调查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现就几个主要的方面简单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是立法方面的不完善。《条例》公布至今已经有四年多了,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也陆续受理及裁定了数个反倾销案件。在这期间,出现了不少的具体问题是《条例》中未规定的或是规定不明的,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调查机构,都心照不宣地借鉴了《反倾销守则》或是其它惯例作法来处理这些问题。但是,由于中国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从法律上来看并非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而且,从中国法律规定来看,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引用国际惯例作为法律依据,其本身的法律依据就不充分。因此,无论是调查机构,还是反倾销调查的参与者,都感到有必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以便对一些《条例》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使得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更为规范和透明。令人遗憾的是,实施细则几经讨论,至今仍未能正式公布。
  其次是关于立案审查程序。在我代理或参与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我感觉到目前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反倾销案件的受理基本上是采取的比较谨慎的态度的,这具体表现在立案审查的标准极严。这从前几起案件的审查时间上就可以看出,基本上每个案件从申请人正式递送材料到调查机构公告立案的时间至少为两个月,而在此之前,申请人与立案部门的立案前磋商时间就更长了,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硅钢片一案中,从申请人第一次与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前磋商至调查机构接受申请人正式递送的申请材料就花了近一年的时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调查机构在审查申请文件时,不仅形式审查十分严格,而且对申请文件及其证据的实质审查也十分严格。我个人感觉,如果申请材料通过了调查机构的审查并得以公告立案,则该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就已经相当大了。当然,由于反倾销调查一旦立案,就需要发布公告,这对国内产业、国内相关市场以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经营者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调查机构采取谨慎的原则和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似乎没有必要把一些应当在调查过程中要做的工作提前到立案审查阶段来做,或者以调查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来衡量在申请立案阶段提交的初步证据。因此,在中国目前的反倾销实践中,能否顺利通过立案审查这一程序实际上是对寻求反倾销这一法律保护的国内产业最为严峻的考虑。
  另外一个问题实际上与反倾销的法律并无太大关系,即是中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调查人员相比其它国家而言,实在太少了。这与反倾销措施在保护国内产业合法利益,争取平等竞争机会上的重要作用相比而言,实在是极不相衬,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反倾销这一法律武器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所掌握和运用,如果因为调查机构人数的限制而使得国内产业无法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实在是太令人遗憾了。
  最后,笔者要特别指出,对于上述几个问题的讨论和分析仅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且完全是站在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立场上进行的,其根本目的如何使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例》的要求以及顺利通过调查机构的审查。至于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是否一定会引用或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证据或计算方法作为初步或最终裁定的依据,则并非本文所讨论的核心内容。试举例说明:在硅钢片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于是收集了很多资料说明俄罗斯处在调查期内属于“某种特定的市场情况”,从而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计算其产品的正常价值。在调查过程中,俄罗斯生产商和/或出口商向调查机构提供了其产品的国内市场的价格情况及产品的生产成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经过审查核实,在最终裁定中没有采用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而是决定采用俄罗斯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上讨论如何提出反倾销申请,与从调查机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如何作出裁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前一个问题,而且实务性较强,希望能对国内企业或是希望从事反倾销申诉代理的律师能够有所帮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