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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的影响

  各国人民的生活习惯以及现实经济生活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物权法规范,从而使得相应的物权法规范具有固有法性。例如,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就是我们在制订物权法时必须考虑的中国现实。就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言,许多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过于严格的限制,此种规定是不合理的。一是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会使财产的价值过低;二是农民在需求资金的时候,缺乏基本的融资途径。我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完全允许宅基地自由转让的条件并不成熟,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对于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是必要的。即使农民没有了承包土地,但拥有宅基地,仍然保有生活的场所,如果农民失去了宅基地,他将不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一旦丧失其他生活来源,又没有宅基地,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要考虑到,在我国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政策,宅基地使用上的政策过宽,就会导致耕地转化为宅基地,并加人流通,从而造成耕地的流失。
  三、有关交易的规则等是可以国际化的
  为什么对物权法中涉及到交易的规则需要国际化?主要有如下几个理由:
  第一,交易涉及到国际资金的流通和财产的流转。交易规则的统一性不仅可以方便交易当事人,而且可以使得当事人形成合理的预期。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当中,由此决定了现行的调整交易活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我们应当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使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大步迈进。
  第三,国际化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立法质量。在制订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立足于中国实践,制订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但同时也要本着兼收并蓄、取背去芜的思想,胸怀海纳百川之气度,广泛吸取借鉴各国民法的先进经验。
  第四,交易规则的国际化有助于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从而促进找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体而言,物权法中哪一些规则可以国际化昵?我们认为:
  1.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交易的规则
  如财产权转让上的善意取得规则、交付移转动产所有权的规则等。现代民法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不仅保护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对交易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来实现的,其目的在于保障财产的流通秩序、实现社会整体效益9。物权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等制度上。由一于善意取得与公信原则都具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因而在物权法中,究竟是采用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还是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设立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中所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完全可以允分借鉴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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