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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的影响

  2.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
  用益物权类型与各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强烈的固有性和本土性。在我国现阶段,设计用益物权的类型,虽然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的经验,但也应当保持我国固有法中的物权类型,并从中国的现实经验和经济现实出发来构建用益物权的体系。因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土地所有权不能在现行法中成为市场里流转的对象,在这一背景下强化用益物权的功能,尤其具有现实的意义。为此,突出用益物权流转的功能,以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显得尤为必要。例如,我国没有地上权制度,但我国法律确认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产物。我国不存在永佃权,但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公有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经营而产生的土地利用形式。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这实际上是保留了我国长期以来有关政策、法规等一贯使用的概念,而没有使用“永佃权”、“农地使用权”等概念。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一方面,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有助于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稳定农村的承包关系。另一方面,突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特点。例如,它和其他物权的不同在于,其转让并不要求一定要办理登记。国外有关宅基地的利用都是包含在地上权制度之中的,而我国农村则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用益物权体系是与土地公有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的。正是由于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才导致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极富本土色彩的制度的产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和地区,很多通过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社会功能在中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只能借助于用益物权制度才能够实现。中国的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为丰富世界物权立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删去了典权制度,删去的主要理由是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范围很小,其他制度可以替代典权制度,我们认为,对此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典权毕竟是我国固有法的代表,迄今为止在其他国家物权法无法找到一个能够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这是我国固有法对世界物权法律制度的贡献。至于该制度是否在实践中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尚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论证。
  3.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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