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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的上述发展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物权法发展的规律。在这些趋势的了发展进程中,不仅一些新的规则孕育而生,而且使物权的职能从保护财产,向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演化。我国目前正在抓紧制订物权法,在物权法制汀过程中,讨论国际化问题,对于我们保持我国物权立法的固有传统,以及合理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承认,物权法更多地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是难以国际化的。但物权法中同时也包含大量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缘于各国中大体相似的交易关系,因此不同国家之间的有关交易的制度仍具有共通性。如果我们要在保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使得我国的物权法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有关交易的规则,那么,我们就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发展趋势,注意吸收两大法系先进的研究成果。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市场经济,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率,为此,不仅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需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就应当促进物权类型多样化,通过一套完整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各种产权交易的发展。尤其是,应当利用担保制度发挥资金融通功能,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保证交易的顺利展开。另一方而,在物权法制订中,应当完善善意取得、公信制度、登记制度等,将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物权法中有关固有法的内容是难以国际化的
  物权法具有突出的固有法和本土法的色彩5。一方面,从物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两大法系的物权法或财产法都与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大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在本国旧有的物权习惯和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英美法则是在其封建的土地制度之上形成的物权制度。也就是说,从基本范畴上看,两大法系缺乏共同的、具有可比性的概念。例如,英美法的“财产”、“财产法”以及“所有权”等概念,和大陆法系物权法上的概念相差甚远(英美法甚至完全没有物权的概念)。又如,英美有关财产法的许多范畴是在封建的多重土地使用权基础上产生的概念,对此,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对应的范畴。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各国的物权制度差别也很大。例如,在德国法中存在所谓的土地债务( Grundschuld) 6,这在其他国家并不存在;而法国法中的人役权制度(servitude)也没有被日本民法所采纳,但先取特权制度(Previlege)具有其独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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